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原则是怎样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原则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这里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而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分割进行偿还的债务,也仅仅是夫妻债务中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对夫妻财产做出分割处理而改变。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但这种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主张已经离婚的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一方清偿债务后,可以根据协议或法院裁判的文书所确定的原则和内容向对方追偿。二、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有两个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下几个方面的债务应认定属于共同债务: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以夫妻一方自己承担为原则,但如果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消费使用的,比如购置结婚用品等,应认定为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中区分了共有债务和个人债务,对于个人债务的清偿,这都是由欠债的一方来承担。但要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就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此时往往先由共有财产来作出清偿。若清偿了之后,发现还是没有还完的话,那么再由双方协商处理,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话,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处理。
  
  
  


·企业债务如何清理
      企业债务如何清理一、企业债务如何清理企业法人终止后,该企业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

·欠债不还可以搬东西卖吗
      欠债不还可以搬东西卖吗生活中会有很多烦心事,尤其是遇到欠债不还,我们相信这是您都很头疼的问题。朋友之间互相帮助本是应该的,在现实生活中出于......

·债权债务纠纷的定义是什么?
      债权债务纠纷的定义是什么,债权债务诉讼目的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债权的实现是以他人债务的履行为前提条件的。债权债务的纠......

·一、担保法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条款内容是什么?
      一、担保法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条款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

·夫妻离婚是否可以逃避共同债务
      夫妻离婚是否可以逃避共同债务一、夫妻离婚是否可以逃避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

·追收钱款的三个要素
          1、未过诉讼时效    欠款起诉的时效是欠款期限届满后的2年,超过2年起诉法院会判决原告败诉。&nb......

·公司的共益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的共益债务由谁承担?一、公司的共益债务由谁承担?公司的共益债务一般由公司法人来承担,这是由于此类债务属于公司债务。若是股东出现了以下的......

·把借条丢了还钱怎么处理
      把借条丢了还钱怎么处理?对方不还钱的话可以起诉处理,在讨债过程中,相关的讨债材料即讨债证据显得格外重要,因为要想在法律上有着更多的收债证据,相......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或者故意,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

·如果别人欠钱忘记了不还怎么办?
      如果别人欠钱忘记了不还怎么办?经过多次催收仍然不还,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欠钱不还,到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一方承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的。......

·债权债务关系是利害关系吗
      债权债务关系是利害关系吗当人们产生纠纷想向法院起诉时,我国诉讼法要求,只有当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时候,人民法院才会受理案件。若果没有这......

·认定骗取贷款罪的标准是什么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不应当把从银行获取贷款后还不上的,都作为贷款诈骗罪处理。考虑到实践中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款,客观上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