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索要工资提供哪些证据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在单位拖欠工作或克扣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可以通过一些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进行索要的。但要想获得工资,那么就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才行。现实中,究竟劳动者索要工资提供哪些证据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索要工资提供哪些证据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公司属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工资支付情况的证据,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推定为没有支付,并可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二、无故拖欠工资的后果是什么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三、单位拖欠工资怎么维权?
  
  依据有关规定,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通过如下方式维权:
  
  1、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
  
  2、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3、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劳动者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及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虽然有多种渠道维权,但笔者建议劳动者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在分析了上述内容后,我们知道要是劳动者被单位拖欠工资的话,此时索要工资需要提供哪些证据了。如果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那么最后就有可能无法讨要回工资。必要时,还可以委托我们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一、肋骨4根骨折工伤鉴定多久出结果?
      一、肋骨4根骨折工伤鉴定多久出结果?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

·工伤认定后工资按什么标准赔偿相关规定?
      工伤问题俨然已经成为职工和单位之间的热点问题,工伤认定赔偿标准和工资息息相关,每个人的工资标准是不一样的,因此拿到的赔偿也会是不一样的,那么......

·一、对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和误工费能同时获得吗?
      一、对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和误工费能同时获得吗事实上,虽然二者都是因受伤医疗而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在一定期间内获得相应补偿或赔偿,但二者实......

·集资诈骗公司员工判刑么?
      现在不少公司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一旦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就会构成集资诈骗罪。按照法律规定,单位从事集资诈骗犯罪的,其直接负责人要受......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有什么?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有什么?建筑工程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的,就需要对工程和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然后完成工程的验收报告,在......

·辞退员工后如何签订协议?
      辞退员工后如何签订协议?辞退员工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1、用工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

·一、宁波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宁波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

·工作中什么病属于工伤?
      工作中什么病属于工伤?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过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认定视同工伤,因此......

·若认定职工遭受的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话,此时可以依法向工伤保险
      若认定职工遭受的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话,此时可以依法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赔偿。通常要是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相应工伤保险的话,则......

·一、员工辞职应该注意什么?
      一、员工辞职应该注意什么?员工辞职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合同是否到期,档案是否转出,社保和医保的缴纳还有失业金的领取问题。同时离职重要的做好三......

·二三四跖骨骨折工伤为几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工作生活中如果出现受伤的情况我们是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或者是保险单位进行工伤补偿的,如果涉及到影响我们后续生活的伤势我们可以通过工伤鉴定对上......

·土建工程质量保质期是多少年?
      土建工程质量保质期是多少年?根据建设工程条例,土建工程也是有期限的,土建工程质量保质期,地基和主体结构为设计该工程时的使用年限,装修工程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