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怎么赔?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怎么赔?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是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二、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当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又属于工作性的伤害,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说,一方面是可以要求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进行赔偿,另外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公司来要求工伤赔偿,但是无论是哪一种赔偿,都必须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关的法律有工伤保险条例等。
  
  
  


·现在我国对醉驾这一刑事犯罪行为抓得很严格,醉驾被交警查实后,
      现在我国对醉驾这一刑事犯罪行为抓得很严格,醉驾被交警查实后,在酒醒前要被交警部门约束。在酒醒后会被拘役并且处以罚款,我国对醉驾的处罚包括处以......

·一、醉驾处罚交完保释金还有什么处理?
      一、醉驾处罚交完保释金还有什么处理?还需要配合交警部门来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调查取证,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机动车牌照转让协议怎么写?
      北京机动车牌照转让协议怎么写?古时候人们做生意都讲究的是白纸黑字,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仍然在遵守着这一习惯,就拿机动车转让来说,我们知道......

·工资5000公积金交多少
      看具体情况定。住房公积金是按照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缴纳的,最低缴纳比例为百分之五。每个公司具体的缴纳规定不一致,所以......

·身体条件有变化仍开车会有什么处罚
      身体条件有变化仍开车会有什么处罚公民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其实对驾驶人员的身体健康是有所要求的。要是驾驶人员的身体存在异常的话,此时驾驶机动......

·一、安徽交通事故伤残计算标准是多少?
      一、安徽交通事故伤残计算标准是多少?安徽交通事故伤残计算标准: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残......

·诉讼离婚时提交诉讼材料要注意什么问题
      在诉讼离婚的时候,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才行,否则的话不能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最终做出的判决就是会对其不利。而在提交材......

·一、交通事故伤残不赔偿是合法的吗?
      一、交通事故伤残不赔偿是合法的吗?交通事故伤残不赔偿是不合法的,交通事故当时未检查出损伤就不需要支付赔偿金了,损伤参与度可以分为五级:①......

·一、临牌出交通事故会赔偿吗?
      一、临牌出交通事故会赔偿吗?如果购买了保险就会赔付。首先报案。因为保险已经生效。只不过是用发动机号(或出厂序列号)为凭证上的罢了。等正式牌照下来......

·一、自已摔伤做假成交通事故碰瓷是否犯法?
      一、自已摔伤做假成交通事故碰瓷是否犯法?“碰瓷”其实质属于诈骗违法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一、醉驾交警多久移交检察院?
      一、醉驾交警多久移交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

·新婚姻法 父母出钱买车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我们知道,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会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共同财产指夫妻关系存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