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前财产结婚之后离婚怎么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婚前财产结婚之后离婚怎么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婚姻双方对上述不动产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上述规定,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而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但如果您没有证据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二、婚前财产有哪些1、婚前存款婚前存款属于婚前财产,没有争议,证明难度也不大,一般来说,婚前存款均有银行记录,而且,这种记录公信力比较强,法官采信的程度高。但是,很多时候,一方将婚前存款用于婚后生活或购买婚后财产,这就将问题变得复杂了:如果对方没有任何投入、也没有动用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我认为所购买婚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可是,用于共同生活之后,性质就已经被模糊掉了。2、婚前房产这种情况,如果产权登记已经在婚前完成,且在自己名下,那么,产权归属没有争议。难就难在婚后财产混入该房屋按揭贷款偿还之后,分割起来就异常麻烦了,具体分析见专题。3、婚前投入婚后收益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如果认定为婚前财产,与“婚后取得”矛盾;如果定性为婚后财产,与一方实体上婚前投入相对,有失公允。张志胜律师在此持有的态度是: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毕竟,财产婚后所得且夫妻财产具有区别于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地方。对于夫妻的婚前财产,一般是认定为个人财产,那么不管夫妻是否离婚,这部分财产其实都不会涉及到分配的问题。而在离婚的时候,若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部分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往往会按照夫妻共有的财产来对待处理,由离婚夫妻协商分配,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夫妻离婚后孩子探视时间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孩子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爱的结晶,如果夫妻双方婚姻破裂,那么其中最无辜的就是孩子。相信每对父母都不希望给自己的孩子带来伤害,夫妻双方离婚......

·男方不愿意付抚养费怎么办
      男方不愿意付抚养费怎么办现实中有很多夫妻离婚后,一方常常对子女生活不管不问,也不给抚养费。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因为不管夫妻之间发生什么事情,......

·未成年人偷家中钱,犯法吗?
      我们都知道,偷盗他人财物的行为,会构成盗窃罪,是犯法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偷了家中的钱,这种行为又该如何认定,也是犯法的吗......

·离婚案能申请再审吗,符合哪些条件能再审
      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不能申请再审的。但是,对于离婚判决中涉及到的子女抚......

·除了父母外其他家庭成员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吗
      除了父母外其他家庭成员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吗?除父母外其他家庭成员对未成年子女是没有抚养义务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

·一、离婚协议的赔偿金是否可以反悔?
      一、离婚协议的赔偿金是否可以反悔?离婚协议书因为涉及到身份关系,因此不受我国《合同法》调整。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书在夫......

·再婚家庭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再婚夫妻要是感情破裂打算离婚的话,也是需要对财产做出分割的,而这里说的再婚家庭财产通常就是指再婚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对于这部分财产一般是如何......

·郑州抚养费是多少?
      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其父母或者对其有监护、抚养义务的监护人,对他都要着抚养义务,要承担他的生活费用,有义务让他接受教育。而抚养费则是指,当未成......

·爸爸妈妈离婚财产子女怎么分配?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两种法律,一种是继承法,一种是婚姻法。这两者有所交集,但并不是全部对应的。婚姻法保护人们的婚姻,也保护婚姻破裂时候人们的财......

·涉外离婚抚养费变更条件有哪些
      子女的抚养费日后可能因为一些情况发生改变而需要变更,这里也就包括了涉外离婚额抚养费变更。那么您知道涉外离婚抚养费变更条件具体包括哪些吗?我们......

·男女有事实婚姻的特征是什么?
      男女有事实婚姻的特征是什么?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

·离婚官司的收费标准是以律师的收费标准和诉讼费的标
      离婚官司的收费标准是以律师的收费标准和诉讼费的标准来进行衡量的。离婚官司都是要请律师的,肯定是要付费的。我们都知道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工资,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