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否可行?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否可行? 一、质押权的概念是什么呢?又具有什么特征呢?
   (一)质押权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二)质押权的特征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
  4、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5、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有偿的权利。
  6、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三)质押权的分类
  质权又分为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其中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而动产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则质权人能否直接处分质物(如自行变价、拍卖受偿)?
  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动产质权可以自行依法拍卖、变卖。如果是以票据权利出质的,票据的付款日与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相同时,质权人作为主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此时不须经出质人的同意,因为行使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质权人持有票据,又能以背书的连续证明自己权利的存在。如果票据已经付款人、第三人承兑或保付,那么付款人、第三人成为主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若其拒绝付款,质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
  
  关于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是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对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十分必要的,除了直接处分质物外还有其他的方式来实现质押权


·夫妻的共同债务认定范围是怎样的
      夫妻的共同债务认定范围是怎样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

·什么情形下借条无效
      什么情形下借条无效一、什么情形下借条无效(一)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

·债务转让的效力是怎样的
      债务转让的效力是怎样的?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2、抗辩权随之移转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二、债务转让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第一是有效的债务,债务......

·借条的复印件能当证据用吗
      借条的复印件能当证据用吗一、借条的复印件能当证据用吗因为借据毁损,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

·哪些情况下借钱不还需要坐牢
      哪些情况下借钱不还需要坐牢一、哪些情况下借钱不还需要坐牢1、拒不执行要坐牢《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

·《民法典》内容修改了哪些条款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内容修改了哪些条款一、赌债、吸毒等违法借债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不少夫妻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

·存款保险条例内容有哪些
      存款保险条例内容有哪些一、存款保险条例的内容1、偿付限额50万元人民币考虑到中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存款保险条......

·发行企业债券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发行企业债券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用到大量资金,除了向银行贷款、民间拆借外,企业还可以发行债券。在市场利率低的时候,这是一......

·小额贷款夫妻共同债务吗
      小额贷款夫妻共同债务吗要看小额贷款的用途,如果用于家庭开支或者共同生活开支,就属于共同债务。如果未经夫妻双方同意而私自欠下的债务,且没用于夫......

·股权转让协议实为借款协议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协议实为借款协议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一、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哪些内容?(一)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

·在我国担保人可以起诉借款人吗
      在我国担保人可以起诉借款人吗?担保人需要起诉借款人的,应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在起诉时,担保人应该提供为借款人进行担保的证据、担保人已经......

·合同转租违约书条款怎么写才有效
      合同转租违约书条款怎么写才有效合同转租违约书条款,在租赁期间,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