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个人债务怎么认定?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夫妻个人债务怎么认定夫妻虽为婚姻共同体的共同主人,他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法律上确立了个人债务的制度,其范围主要应包括: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不过,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力,除非债权人事先同意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5、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完全为满足个人欲望而负的债务;抚养非婚生子女所负的债务等。二、离婚债务该由谁偿还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也同样适用,对债权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实践中,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其实是有现实意义的。因为,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法律中规定由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但要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不管是在什么时候都是由个人来承担还债。作为债权人,虽然债务是发生在债务人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但此时也不得要求其配偶承担偿还责任。
  
  
  


·别人借我钱不还怎么办?
      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准备走司法途径,那么首先要准备的是诉讼材料,而其中对诉讼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证据。为了实现债权,最好搜集以下证......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由谁举证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由谁举证1.“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始终坚持由夫妻中的举债方承担证明责任,夫妻中的非举债方不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

·办理按揭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办理按揭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1、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证明;如果单身需提供单身......

·公司法债权人的保护措施是什么
      一个公司如果发行债券的话,其他购买债券的人,就是公司的债权人,因为利益关系,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债权人购买债券相当于投资,......

·并购贷款还款方式有哪些
      并购贷款还款方式有哪些?还款来源是什么?由于并购的交易涉及金额较大,所以企业并购的时候通常会使用并购贷款的方式向银行贷款,既然是贷款,就会......

·夫妻共同债权离婚后怎么分
      夫妻共同债权离婚后怎么分离婚诉讼中夫妻针对共同债权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务人信用度高,债权容易实现:或者债......

·民间借贷起诉期是多久
      民间借贷起诉期是多久民间借贷起诉期,其实也就是法律上面规定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这是每一个想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人,必须要知道的内......

·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都明白的是,欠债还钱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明白的是,欠债还钱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很多人觉得说自己欠的钱需要自己还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欠债的是由夫妻......

·如何认定企业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如何认定企业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一、如何认定企业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企业借款对象的不同,企业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如何要做具体的分析,企业之间的借款......

·应收账款催收的定义
      应收账款催收的定义一、应收账款催收的定义由于各种原因,在应收账款中总有一部分不能收回,形成呆账、坏账,直接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对应收账款......

·怎么写欠条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是怎样的
      怎么写欠条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利息规定是怎样的欠条可以说是在借贷关系中使用的比较多的了,但是很多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因此在具体书写欠条的时候......

·还款协议违约金一般是多少钱?
      还款协议违约金一般是多少钱?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