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新成立没有注册资本可以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企业新成立没有注册资本可以吗?自2014年注册资金由实缴改为认缴,放低了办理公司注册的门槛,但是很多创业者在实行认缴资本注册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管理不善等等种种原因,导致公司面临破产注销,《公司法》第22条规定,注销清算时时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需要股东根据认缴金额相应出资,直至将债务偿还为止。若公司成立至今若一直未发生业务,那么这种债务几乎为零,相应的股东可以不需要对注册资本出资。经营需谨慎,一旦开展业务那么紧跟着产生的债权、债务都要清除后方可注销。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当资不抵债时,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虽然是认缴制,但是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面对的风险,和实缴制是一样的。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特点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我国取消注册公司注册资本的限制,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商业活动,降低法人成立公司的门槛,可以使更多的民众成立公司进行自由的商业活动,对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各项商业行为。
  
  
  


·一、没与公司签合同可随时辞职吗?
      一、没与公司签合同可随时辞职吗?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

·如何解决绿色企业融资问题?
      如何解决绿色企业融资问题?在国家大力提倡发展绿色经济的大背景下,绿色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对于它们中的大部分来说,资金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瓶颈......

·通过空壳公司偷税漏税算是违法吗
      通过空壳公司偷税漏税算是违法吗?不违法,设空壳公司过账降低税率,不是偷税漏税,偷税漏税是直接隐匿收入不交税;设空壳公司过账,是依法的合理避税。......

·公司法人代表授权书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公司法人代表授权书的使用范围有哪些?在一个公司的组成之中,公司法人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公司法人代表授权书则更是重中之重。这往往是一个公司决......

·我国法律规定董事长是否是股东?
      我国法律规定董事长是否是股东?一、我国法律规定董事长是否是股东?董事可以不是股东的,董事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这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法......

·公司出资抽逃出资规定是什么?
      公司出资抽逃出资规定是什么?公司出资抽逃出资规定是公司法当中的36条以及明文的规定,对于公司内部的股东来说,它是不能够随意的进行出资的抽逃的,而......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什么一、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偷税漏税关出纳的事么
      企业偷税漏税关出纳的事么如果企业偷税漏税和出纳有可能是有关系的。看他开的发票有没涉及假票,其实很简单的问题,自己没做过什么不应该的事,就不用......

·公司变更注销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变更注销的条件是什么公司变更项目程序走完,领到新的相关证件,即可进行注销,程序如下:一、公司注销的条件: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怎么招开股东会?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怎么招开股东会?一、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怎么招开股东会?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

·与分公司签合同起诉总公司可以吗?
      与分公司签合同起诉总公司可以吗?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分公司违约的其后果,最终......

·肇事逃逸致保险公司理赔,能否向肇事者进行追偿?
      肇事逃逸致保险公司理赔,能否向肇事者进行追偿?交强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