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权人的义务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债权人的义务是什么,与债务人有什么区别?
  
  一、债权人的义务是什么?
  
  债权人及时收取货款,质量担保,通告、协助、保密等随附义务,这个要根据合同性质或合同约定来具体看债权人的义务!
  
  二、与债务人有什么区别?
  
  债权人
  
  (一)债权人的概念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贷款债权人最关心的是债权的安全,包括贷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偿付。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现金流量,以及有无其他需要到期偿还的贷款。
  
  商业债权人最关心的是企业准时偿还贷款的能力,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
  
  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
  
  (二)债权人的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2、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3、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
  
  (一)债务人的概念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三)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民法典》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债权无效抗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从上述的介绍中我们不难看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的领域中是根本对立的两组关系,它们从定义、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有本质的区别,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而关于债权人的义务是什么这个问题,咱们在上述内容中也做了比较详细的解答。


·约定借款利息不明确怎样处理
      约定借款利息不明确怎样处理一、约定借款利息不明确怎样处理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因合同......

·夫妻离婚共担债务怎么分担(一)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
      夫妻离婚共担债务怎么分担(一)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二)若......

·债务转让三方协议怎么写?有哪些
      债务转让三方协议怎么写?有哪些内容?债务转让三方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

·客户拖欠货款怎么起诉,民事起诉流程
      客户拖欠货款怎么起诉,民事起诉流程开门做生意,都会有几个生意合作伙伴,这些生意伙伴可能是客户,也可能是合作商。交易是两者联系的纽带,出现拖欠......

·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一、追究主办单位的偿债责任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主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

·借款时间和借条时间不一致有效吗?
      借款时间和借条时间不一致有效吗?有效的,借条的时间与借款时间可以不一样,在出具借条后,可以后期对借款进行处理,两者并不影响法律效力。借条,是表......

·汇钱没打借条钱能要回来吗?
      汇钱没打借条钱能要回来吗?一、汇钱没打借条钱能要回来吗?仅汇钱没打借条钱也是有可能要回来的,具体要回借款的其方法包括:1、由对方补写借条......

·挪用公款95万判缓刑有可能吗?
      挪用公款95万判缓刑有可能吗?可能的,只要满足其判缓刑的标准就可以了。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共同借款人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共同借款人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区别是什么一、共同借款人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区别是什么?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

·借出去三百六十借条丢失怎么办?
      借出去三百六十借条丢失怎么办?借出去三百六十借条丢失的情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做好“保密”工作,不要让对方觉察借条已经丢失;2、可态度从容地要......

·什么是银行并购贷款,存在哪些风险?
      什么是银行并购贷款,存在哪些风险?一、什么是银行并购贷款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

·主张还款诉讼时效中断具体是什么
      一,主张还款诉讼时效中断具体是什么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