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有什么规定?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公司法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有什么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必须要提前半个月左右告知股东,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必须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议的决议范围较为狭窄,一般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二、情形
  
  概括世界各国临时股东会议召开的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持有法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提议或者请求召开时;二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而提议召开时;三是法院责令公司召开时。
  
  一是公司内部情况变化,如董事不满规定的人数,公司亏损到一定程度。
  
  二是特定主体的请求,如股东、董事、监事请求或提议。
  
  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开临时类型的股东大会,是一定需要告知该公司的股东的,否则任何人都不得提出主持该股东大会。由于公司一般都是由于股东的存在,而得以设立的,并且在设立之后,公司的首要任务也是需要给股东获得收益,对此若是没有一定数额的股东被通知,那么股东大会就是不得以召开的。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很多企业都逐渐发展并壮大起来了。企业的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很多企业都逐渐发展并壮大起来了。企业的经营都有工商局颁布的营业执照,那么同样经营和企业发展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一......

·公司法分红法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一家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常常需要进行职能的分配以及相应的报酬的分发。在公司的体系管理下,职能常常包括股东和董事以及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

·国家对投资公司注册资金有哪些要求?
      国家对投资公司注册资金有哪些要求?一、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

·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不是股东是否可以 我国的企业在经营的时候,
      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不是股东是否可以我国的企业在经营的时候,随着时代的发展,衍生出了许多新型的经营模式。尽管说现如今合资办企业是您选择的比较多......

·公司股东怎么定协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设立之时,各股东的意愿、想法可能都存在差异,相关的谈判磋商也较为耗时、复杂,为了保证公司设立的可行性,固化各方的协......

·公司法人变更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法人变更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一、公司法人变更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公司法人变更的注意事项: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

·公司提供有效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提供有效担保的条件是什么??一、公司提供有效担保的条件是什么因为公司对外担保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规避相应风险的发生,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满......

·公司法三分之二多数的权利是如何规定
      公司法三分之二多数的权利是如何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公司在经营的时候,是需要通过团队的共同努力才可以长久的运营下去的。所以说,针对于一些公司的......

·隐名股东的股东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隐名股东的股东协议包括哪些内容?一、隐名股东的股东协议包括哪些内容?隐名股东的股东协议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显名投资人(......

·国有企业收购资产能否高于评估价
      不能,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道。其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回或者备案。非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

·股东偷卖公司固定资产违法吗?
      股东偷卖公司固定资产违法吗?股东私自卖掉公司固定资产,如果是无人知晓的隐蔽行为,可以视为盗窃嫌疑;如果是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可以......

·公司外部的连带责任的情形
      1.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连带责任。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时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