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能否追究未实缴资本的股东的责任?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公司能否追究未实缴资本的股东的责任?无论股东有没有实际出资,都要承担所认缴的注册资本的责任。企业因股东无实际出资或不足额出资,导致不能偿还欠债的话,债权人有权向股东追责。二、实缴资本可不可以取出来只要是用于正常的用途,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可以使用的。具体是以下几种情况:1、将注册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2、股东借款。(1)、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一经成立,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就不能算作抽逃;(2)、从会计处理上,既然是被股东借走,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而货币资金也好,应收款项也好,从会计的角度来看,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显显而易见,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亦不能例外。他对企业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在近几年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随之建立起来的,那么企业在注册后也是需要缴纳一定的注册资金的,同时不同的企业也是有不同的资金要求,国家为了支持企业的发展,也是取消了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在股东们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时,也是可以申请分期缴纳的。
  
  
  


·技术入股开分公司是否可以?
      技术入股开分公司是否可以?技术入股开分公司是可以的,技术入股属于无形资产入股,一般是经过共同投资人之间的协商确认股份或经会计师评估折价入股,一......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方式?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方式有哪些一、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方式有哪些抽逃出资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1、设立公司时利用过桥贷款作为注册资......

·企业倒闭资产转移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企业倒闭资产转移会受到怎样的处理?按照《破产法》规定,企业倒闭破产后,会进入清算程序,支付员工的工资和对外债务。可是有些不法企业在倒闭之前想......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体是怎样的,如何构成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体是怎样的,如何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可以说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经济类犯罪中的比较不常见的一个了,当说到这个......

·合伙企业,两个人注册公司法人选谁?
      合伙企业,两个人注册公司法人选谁?对于任何一家公司或者经营实体,都只能有且只有一个法人代表。对于二人合伙成立经营的公司,怎样选择法人代表是一个......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的职权和义务权利?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的职权和义务权利?我们都知道一个公司的法人是有很高的权力,他可以掌握着公司的一切职权,一般要做决定的时候必须要由法......

·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规定内容是什么?我们知道很多企业和公司为了公司企业的发展会通过各种手段来壮大自身的实力规模,一般都会通过融资的手段来进......

·《新公司法》实收资本方面的修订体现在哪些方面?
      股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时候,要根据之前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出资额构成了实收资本,对于公司而言,实收资本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公司法对......

·企业主管人员生产假货判多久?
      企业主管人员生产假货判多久?企业主管人员生产假货的罪行处罚由销售金额来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关于分公司的合同法律效力是否有效
      关于分公司的合同法律效力是否有效如果分公司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与相对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关于公司法人多久能变更
      关于公司法人多久能变更国家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时间没有规定,但是规定了“公司名称在登记注册之后,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可以变......

·一、什么是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就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什么是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就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这个范围一方面体现了经营者的意愿,依申请授予,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