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父母双方离婚抚养费怎么执行?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父母双方离婚抚养费怎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抚养费支付标准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三、对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怎么办
  
  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可以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离婚抚养费是遵守自行商议结果的,商议不成,才需走法律程序强制执行。缴纳抚养费是每个父母应尽的义务,希望大家都能主动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由于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情况,具体问题还请咨询当地律师。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有的当事人在办理结婚手续之前,会协商签订关于财产方面的协议书,与此同时还会进行公证。但在实际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过程中,也是有一些事项需要注意......

·妻子怀孕了可以离婚吗,怀孕期间能离婚吗
      有的夫妻可能会在女方怀孕的时候想要离婚,但此时毕竟女方正处于特殊时期,是受到法律更多保护的,因此很多人就认为妻子怀孕了不能离婚。那到底妻子怀......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
      实践中,不管是对普通离婚进行财产分割还是对军婚离婚进行财产分割,当事人都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需要说明的是普通婚姻与军婚,在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评估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评估规定是什么?离婚后财产分割评估规定是是需要找专业的价格评估机构,对于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结婚后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结婚后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为共同所有,这就包括夫妻一方的工资或其他劳动所得,除非双方对婚姻期间的财产做了明确的约定归属一......

·作为国家公务人员,规定
      作为国家公务人员,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但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会出现提前退休的情况。那作为公务员是否可以提前退......

·在我国离婚协议民政局有吗
      我国法律对于夫妻离婚方式的选择,可以有两种方式都是法院支持的。一是向法院诉讼,第二种就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进行离婚。一般来说,选择协议离婚的夫......

·一方在离婚后能不给抚养费么
      一、一方在离婚后能不给抚养费么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

·起诉离婚要求赔偿吗 离婚赔偿金一般是多少
      现实中,有不少夫妻离婚都是因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内有过错行为,从而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了,最终走上了离婚的道路。而此时由于一方具有过错,在起诉......

·离婚怎么保护财产 ?
      离婚怎么保护财产?一、离婚怎么保护财产1、收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收支明细,以及其他各种凭证;2、防止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

·一、婚内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一、婚内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婚内出轨离婚财产在分配上法院是偏向于无过错一方。但如果是女方出轨的话,毕竟女方的经济能力是偏低,法院在判决财......

·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复议的程序是什么
      在提起国家赔偿的时候,一般由履行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当地的人民法院来审理。人民法院在接收到国家赔偿的这种请求以后也会详细的进行审理的,认为当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