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偷钱多少立案侦查 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偷钱多少立案侦查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因此,一般盗窃公私财物达到1000元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偷东西1000元就可以立案了。
  
  二、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对盗窃罪的作出了司法解释规定,其中构成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这里的数额较大就是介于1000元到3000元以上,各省市自治区,因为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可以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但是要报最高法、最高检批准。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什么算职务侵占罪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抢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哪些方面
      作为对法律不是很了解的普通人,您可能无法理解,为什么同样是抢东西,有时会被认定为抢夺罪,但有时又会被认定为抢夺罪。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抢劫......

·新刑法修正案偷税罪全文是怎么规定的
      新刑法修正案偷税罪全文是怎么规定的一、新刑法修正案偷税罪全文是怎么规定的?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

·犯罪嫌疑人判处拘役后必须收监吗?
      一、犯罪嫌疑人判处拘役后必须收监吗?犯罪嫌疑人判处拘役后不是必须要收监,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收监,会监外执行。拘役是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

·强奸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强奸行为多数都被认定构成强奸犯罪,这个过程中需要了解清楚强奸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然后与实际的行为最出对比,若完全符合的话,那么就能判定构成强......

·危险驾驶罪罚金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随着车辆普及率的提高,危险驾驶造成的意外事故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国家不断加大对危险驾驶的监察力度,对于危险驾驶的情况,一般需处以罚金,......

·山东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山东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一、山东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山东省司法机关颁布《关于确定抢夺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抢夺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

·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大部分的刑事犯罪都是有自己的犯罪对象的,这是指相关行为所侵犯的利益,但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还是有所区别的。那么对于滥伐林木罪来讲,其犯罪对......

·判处拘役在哪执行刑罚?
      判处拘役在哪执行刑罚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一般采取的是拘留所服刑,具体在哪个拘留所,这个一般是就近原则,离那里近就在那里,当然本地有拘留所......

·组织赌博罪量刑标准
      一、组织赌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敲诈勒索要判刑多少年
      敲诈勒索要判刑多少年?一、敲诈勒索要判刑多少年与情节轻重有关。《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

·我国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一、我国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1、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