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一。业主购买了房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即属于业主所享有。住宅房屋的地下设施,也必须依附于土地。因此,我们说地下车库、车位等设施是业主花钱买地、开发商花钱建设的。所以,如果单纯从地下车库、车位作为商品性质来看,其价值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创造的。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完毕以后,开发商如果还享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则意味着业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开发商也同时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一行使原则。地下停车库(场)四至界明确,与其上的房屋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相应交纳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看管费用。从物权法的规定中,我们了解到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对于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呢?由于地面停车位也是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范围内,因此一般来说这样的地面停车位自然也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而并非是开发商所有。
  
  
  


·车祸住院费用该谁垫付
      车祸出院住院费由肇事方出,如果纠纷尚未解决,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伤者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工伤和普通不同吗?
      一、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工伤和普通不同吗?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工伤和普通的工伤是存在者差异的,主要的区别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会导致交通事故的赔偿......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残的,此时需要根据实际的鉴定,才能具体知道构成的是多少级伤残,然后才能据此作出赔偿。那么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

·社会抚养费一定要交吗?
      社会抚养费一定要交吗的概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还是要缴纳的对象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

·先交物业费才能入住吗
      在购买商品房之后,会有一个交房的过程,而这时一般就是由购房者与小区物管公司之间进行交接。这时,一般情况下都是要求购房者先交物业费,之后才能入......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4、四......

·交通肇事司机逃逸车主赔偿吗?
      一、交通肇事司机逃逸车主赔偿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

·一、交通事故调解终止的条件?
      一、交通事故调解终止的条件有哪些交通事故调解不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必经程序,而是由交通事故当事双方一致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由交警部门主持对交通事......

·一、交通事故人伤赔偿生活费标准是否有规定?
      一、交通事故人伤赔偿生活费标准是否有规定?交通事故中关于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没有任何的规定,而且,生活费包括受害者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还有受害者家......

·交通事故提车的时间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往往都会将车扣留起来方便调查,根据事故的严重性车主提车的时间也会有所不同。那么交通事故提车的时间到底是多久呢?将在接下来的......

·若是车辆年检逾期怎么办?
      若是车辆年检逾期怎么办?一、若是车辆年检逾期怎么办?若是车辆年检逾期依旧可以延期进行车检,车辆过期,交警查扣会罚款200元扣3分处罚。在检验有......

·随着现在时代的发展,人民群众的交通意识也在逐步提高,遵守交通
      随着现在时代的发展,人民群众的交通意识也在逐步提高,遵守交通规则的观念也在全面普及,但是仍有不少人酒驾醉驾,认为没什么事,而实际上我国法律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