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股东撤资退股协议书是必要的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股东撤资退股协议书是必要的吗?
  
  
  股东撤资退股协议书是必要的,但是在通常情况下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撤资的。股东擅自撤资的行为是抽逃出资。这样会导致注册资本与公司实有的资本不一致,是一种欺诈的行为,可能会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是法律不允许的。但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转出:一为股权转让;二为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
  
  
  二、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你可以选择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的有法定程序,程序如下
  
  
  1、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随意转让,应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定的一定人数股东组成,转让的一般程序是:股东向董事会提出转让申请,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经法定人数股东同意后方可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基于彼此的信赖而建立起来的,兼有资合与人合的特点,为了维持公司股东彼此信赖的需要,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保持股东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首先考虑在公司现有的股东间进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3、如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因此,如果股东想将自己的出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书面声明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此之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才能进行转让股权的谈判,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4、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内容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
  
  
  5、股权转让应向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一般来说,股东一旦参与了投资是不能进行撤资的行为的,但如果是通过正常的渠道转出或者注销股份的,是可以进行撤资的行为的,这个过程需要企业与股东签一份撤资协议,对于各项问题以及违约的行为进行详细的约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方式有哪些?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方式有哪些?一、上市公司融资方式我国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二、上市公司融资渠道1、银行借款信贷融......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为如何认定?
      一直以来,社会上都流行着一种说法:“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在这种错误观念的诱导下,许多具有一定职权的人往往利用手中大大小小的权力,收受利害关......

·公司注册资本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对于要开公司的人来说,注册公司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或者其他的出资额来进行相关的登记。如果公司在变更或是设立时需要验资,其他......

·国有企业改制私企方式有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私企方式有哪些在我国,有一种企业的分类,便是将企业可以分为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但是,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国家采取了一些政策,以......

·私募基金是否属于合伙制企业?
      私募基金是否属于合伙制企业?一、私募基金根据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哪几类?1、契约型基金。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变更程序是怎样的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变更程序是怎样的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变更程序是怎样的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

·一、怀孕期间不能被公司辞退么?
      一、怀孕期间不能被公司辞退么?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辞退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

·隐名股东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隐名股东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有法律效力,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一般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利益,而将名义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公司和分公司合同变更可以吗?
      公司和分公司合同变更可以吗?合同的主体不变,内容改变,合同变更并非消灭原合同、设立新合同,而仅仅是在原合同继续存续的基础上对原合同某些权利义务......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多久?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多久?对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

·我和公司签了三年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我和公司签了三年合同到期了怎么办?劳动合同三年一签的情形非常多,有些刚刚步入职场的刚开始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就是三年,而且三年合同到期......

·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解散公司
      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解散公司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解散公司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