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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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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对于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赔偿的问题,小编在这里做简单介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为一些原因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个人的,如租赁、借用等情形,在此情形下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那么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仅仅是该机动车交强险的范围内,不足的,就要由该机动车的使用人来赔偿。如果该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对的,那么机动车所有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实践当中,对于公车私用现象,发生交通事故具体怎么赔偿、赔偿责任怎么承担的问题是还没有具体的规定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职工在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公车私用并不是职工执行工作任务而使用的工作单位的车,可要是说公车私用单位一点责任也没有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车是单位的,对其进行管理是单位的义务与责任。因此,对于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具体怎么承担,还是要看实际的具体情况。首先第一种情况是适用所谓的“外形理论”,即职工是否是对公车进行私用是单位内部的关系,职工是否私用对用人单位应当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不造成影响。实践中适用这一理论有一个限制条件,即职工使用公车是为了执行单位批准的公务活动,不管职工使用过程中是超出了批准的范围还是怎样,也就是所说的该“私用”具有“公”的外形,那么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对外应是用人单位承担,即适用前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种情况,就是使用公车没有“公”的外形,完全就是职工私用的,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来处理,即职工在没有得到单位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不足的由使用人赔偿;单位方面就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种情况为职工私自将公车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与第二种情况相似,也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来处理,使用人在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外进行赔偿,单位也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就是关于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怎么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情况,在实践当中具体怎么分担责任比例以及赔偿多少的问题还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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