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人伤交通事故定责时限是多长?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人伤交通事故定责时限是多长?人伤交通事故定责时限最少也要十天。1、重大复杂的事故,73天内作出;如果有重新检验、鉴定的情况,98天内作出。2、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58天内作出。3、一般需要检验、鉴定的,33日内作出。4、无需检验、鉴定的,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限法律规定1、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4、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产生的人员伤害不管是哪一方引起的也总是需要有承担赔偿的义务责任的,而事故发生之后因为有很多道程序需要经历而导致赔偿或者确定责任的时间会不断延长,但是为了防止耽误太长时间而让受害的人可能面临更多的车祸损害就必须限定时限。
  
  
  


·登记离婚要交什么材料
      无论男女是想要办理结婚登记,还是选择登记离婚,除了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外,材料的提供也是必不可少的。很显然,离婚需要的材料与结婚是不一样的。那么......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中的受害者,可以根据购买的保险向保险公司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中的受害者,可以根据购买的保险向保险公司申请进行理赔。但进行理赔,也是需要符合相应条件的,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交通事故的理......

·货车超载保险公司赔偿吗
      货车超载保险公司赔偿吗货车超载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情况,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们最担心的问题就是“货车超载保险公司赔偿吗”。这要看具体的情况,......

·第二次工伤鉴定需要上交的材料有哪些?
      在劳动者因公受伤之后,若想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是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伤情之后,才能确定补偿金额的,若第一次工伤鉴定存在鉴定程序等的......

·被判刑后家属去哪交罚金
      被判刑后家属去哪交罚金法院判决时所处的罚金,应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具体在缴纳罚金前,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法院的诉讼......

·交通事故对方小伤要赔偿什么
      交通事故对方小伤要赔偿什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二、如何计算(一)医疗费......

·一、伤着交通事故受伤后自己又摔伤的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一、伤着交通事故受伤后自己又摔伤的赔偿责任怎么划分?肇事者只需要赔偿交通事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自己又摔伤的这部分民事责任跟交通责任人......

·司法鉴定经验交流材料应该遵守的原则有哪些?
      司法鉴定是司法审判过程中、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比不可缺少的步骤,对其抓住犯罪分子有极大的帮助。为了增强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能、增强同事之......

·高空坠物砸车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高空坠物砸车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

·一、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十级伤残需要赔偿哪些损失?
      一、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十级伤残需要赔偿哪些损失?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范围包括:......

·二手房交易中房主要注意哪些问题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很多律师都致力于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其实房主的权力也是不容忽视的。那么,二手房交易中房主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可以说当事......

·哪些情况需要交纳出国旅游合同违约金?
      哪些情况需要交纳出国旅游合同违约金?哪些情况需要交纳出国旅游合同违约金?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