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赔偿结案后死亡,可否由其家属追索赔偿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受害人有权向肇事人提出赔偿要求。如果是受伤的情况,赔偿内容则包括医药费、住院费等,如果是受害人伤势严重致死的情况,赔偿内容则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那么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赔偿案后死亡,是否可以由其家属追索赔偿呢?为您解答。
  可以。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证明死亡与交通事故有关
  今天讨论的内容是交通事故赔偿结案后,请注意这一事件节点,如果受害人是在这一事件节点后发生死亡情况的,那么家属也有权向肇事者提出死亡赔偿要求,但是前提是必须对受害人是因为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死亡这一情况加以证明,最普遍的做法就是在受害人死后,由家属签字同意授权专业法医进行解剖。法医会在鉴定报告的死亡原因一栏处标明正真的死亡原因,如果确实与交通事故有直接联系,那么肇事者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合理赔偿要求应该正视并予以回应。法医鉴定的费用,一般是由提出尸体鉴定的一方来承担。
   二、追溯时间
  我国《民法典》规定人身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是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受害人已因交通事故死亡,应该说自肇事者赔偿之日起你们就已经知道你们应该获得的民事赔偿的权利,故应该从那天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不过建议你们最好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起诉。
   三、赔偿标准
  我国对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有相关规定,但是各个地区根据月平均工资标准和月平均生活消费水平的差异,赔偿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没有一个固定的公式可以应用在所有案例上。全国各地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不是一尘不变的,都会随着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做相应的调整。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受害人如果在交通事故赔偿结案后死亡,其家属也是可以继续向肇事者追索相应赔偿的。但是也有几点必须要加以注意,那就是首先需要证明受害人的死亡原因是同一起交通事故所致,另外我国《民法典》也对人身受伤的诉讼时效有所规定,最好在事故发生起一年内提出赔偿金追索。


·醉驾的行政处罚是怎样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
      醉驾的行政处罚是怎样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

·驾驶人在酒后、甚至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由于会出现精神亢奋
      驾驶人在酒后、甚至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由于会出现精神亢奋、思维和视觉模糊、反应能力下降等症状,因此极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人民的生命和财......

·车祸家人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车祸家人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

·一、交通事故造成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造成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

·车辆划痕险影响下年保费吗?
      在生活中,当我们开车出行的时候,难免会发生车辆摩擦的情况,这样会给车辆留下划痕。修补这些划痕,也会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所以就可以报车辆划痕险。......

·交通违章罚款在哪里交?
      交通违章罚款在哪里交?交通违章罚款在哪里交?有三个办法:①是车管所缴纳罚款。②去交警大队缴纳罚款。③上掌付通网站上办理罚款缴纳。......

·是否可以申请腓骨小头骨折伤残等级交通事故可以申请
      是否可以申请腓骨小头骨折伤残等级交通事故可以申请腓骨小头骨折伤残等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逃逸如何处罚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逃逸如何处罚有的交通肇事者在事后会有逃逸行为,而此时如果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话,需要知道受害人是因为逃逸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

·交通肇事逃逸几种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几种情形(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货车超载处罚标准是什么
      货车超载处罚标准是什么超载对汽车使用寿命危害极大,可以导致车辆油耗增加,气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片烧毁,车架和钢板弹簧片断裂等情况。超载还会严重......

·不交社会抚养费的后果有什么?
      我国的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政策就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来源有限,很多人对补缴社会抚养费的相关内容不太清楚。那么,不交社会抚养......

·武汉交通事故怎样处理,有哪些内容
      交通事故在今天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不同的地方也有适合当地不同的解决办法。为了快速并且有效率的解决相应的事故问题,我们了解不同地区与之相关的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