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夫妻离婚轮流抚养共同抚养孩子是否可以?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夫妻离婚轮流抚养共同抚养孩子是否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共同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轮流抚养子女,是指法院准予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相互间不再给付抚育费,如遇子女所需的一次性大笔开支,由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平均分担。我国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从立法本意看,“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夫妻离婚后子女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基本生活权利,而不是要求子女必须随一方生活。现把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作为解决的唯一方式,是审判实践的一个误区。笔者认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而不应以“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为原则。应该说,轮流抚养子女不失为合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一种重要途径。二、抚养权归属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可见,想要轮流抚养或者共同抚养孩子的这种情况只能是协商,其实这两种抚养方式并没有多大的差别,夫妻之间不需特殊的约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这样的做法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父母离婚给孩子在感情上带来的伤害。但是,这种做法除非是两个人都没有任何异议的,法院不能强制性的判决。
  
  
  


·婚姻期间书写的保证书是否有效?
      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保证书是一方亲自书写的,系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当预料到如果再做出对不起另一方的事情,离婚时不应......

·领证怎么才能婚姻无效?
      领证怎么才能婚姻无效?一、领证怎么才能婚姻无效??1、必须具有法定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

·安阳诉讼离婚材料需要哪些?
      安阳诉讼离婚材料需要哪些?民事起诉状、原告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和双方的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民政局档案查询资料)。没有这些是无法立案的,这是最基本......

·夫妻双方要离婚财产怎么分?
      随着社会的生活压力,导致婚姻生活出现各种问题,形成离婚率的上升。当夫妻双方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就离离婚不远了。很多当时在处理离婚问题是很容易......

·异地能办理离婚手续吗?
      一、异地能办理离婚手续吗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异地不能办理离婚手续,因为协议离婚的,必须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

·什么样的情况下构成重婚罪
      什么样的情况下构成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对重婚罪的规定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属于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

·离婚后抚养权判定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后抚养权判定是怎么规定的?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

·5000万注册资本金规定符合国家要求吗?
      5000万注册资本金规定符合国家要求吗?一、5000万注册资本金规定符合国家要求吗?5000万注册资本金规定符合国家要求的。实际上国家对于成立一家公司......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

·一、第一次起诉离婚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一、第一次起诉离婚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

·离婚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

·起诉抚养费的管辖法院是哪里
      一、起诉抚养费的管辖法院是哪里?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