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超生厦门社会抚养费多少?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超生厦门社会抚养费多少?1、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3、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子女数计算。二、如何申请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综上所述,现在厦门是全面放开二胎,但是有些家庭不符合条件违法生育三胎,这样厦门计生部门会征收一般社会抚养费。根据厦门市政策,超生一个子女的按照城镇居民平均年收入的三倍计算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要在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在我国妻子失踪孩子归谁抚养
      在我国妻子失踪孩子归谁抚养社会百态是难以用语言来进行概括的,人在生活当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境。但是无论如何总是可以找到解决的方法的,......

·事实婚姻定义是怎么样的?
      事实婚姻定义是怎么样的?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一)男女双方的同居......

·娘家给的嫁妆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娘家给的嫁妆为夫妻共同财产吗一、嫁妆为夫妻共同财产吗对于嫁妆的性质,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其是否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嫁妆的价值大小,是否......

·新婚姻法 子女抚养费包括哪些?
      离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当事人,还牵涉到两个家庭。既然双方最后以离婚收场,那就应该善始善终,把事情处理好,不要伤害更多的人。离婚后,夫妻双方对......

·结婚证丢了怎么办离婚
      结婚证丢了怎么办离婚一、结婚证丢了怎么办离婚1、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种方法只能适用于夫妻双方有一方的结婚证丢失需要离婚的情况......

·要怎样才能认定夫妻间的感情破裂
      夫妻结合是因为感情琴瑟相合,分离是因为感情破裂。而在诉讼离婚中,也只有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了之后,那么法院才会做出离婚的判决。那此时要......

·一、可以申请法院查夫妻银行财产吗?
      一、可以申请法院查夫妻银行财产吗?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法官会要求夫妻双方申报自身的财产状况,不会主动调查。一方隐瞒财产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官......

·骗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骗婚可以要求赔偿吗?骗婚赔偿怎么算?一、骗婚可以要求赔偿吗?骗婚可以要求赔偿。骗婚行为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会构成诈骗,受害人因......

·一、抚养费没有诉讼时效限制了吗?
      一、抚养费没有诉讼时效限制了吗?抚养费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人身关系存在的,人身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基于人身关系的债权也不适用诉讼时......

·构成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一、协议方式法定离婚条件?
      构成离婚的条件是什么一、协议方式法定离婚条件有哪些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

·分居两年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夫妻生活中产生矛盾的,可以暂时的分居,然后缓和矛盾。但如果分居之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话,那么也就可以选择离婚。说到分居离婚,您知道分居两年离......

·起诉离婚怎么辩解,起诉离婚的流程是什么?
      在生活中,有一些夫妻双方会因为性格不合、消费观差异太大等各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不能再继续一起生活下去。这时候,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就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