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起诉状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离婚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起诉状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起 诉 状
  
  原告: ,男/女,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方式 。
  
  被告: ,女/男,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方式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一半,价值 元归原告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取得共同财产有: 。 年 月 日,原、被告经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隐匿共同财产。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 月 日
  
  财产分割的原则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当要结束同居关系时,财产怎么样分割: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1、共同协商原则。
  
  离婚案件先予协商和解是必经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二类情形的处理方法,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应将是否同意将出资额转让与否,转让份额达成一致,还要将转让价格一事达成共识,只有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依据某一时点进行评估作价势必与股权价值相悖,并且在婚姻中“复合股权”(有的学者这样称呼)这种股权性质的要求,硬性判决股权归夫妻一人享有给对方补偿,不但给股东压力或履行不能,也丧失和剥夺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时所企盼的永久投资收益的目的性。
  
  2、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不易法院过多干预。
  
  如前所述由于股东配偶享有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也就是准共有股权故在离婚分割股权时,股东配偶有选择加入股东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买,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审判机关不应剥夺。可笔者同样注意到在现行的公司法律中,股东配偶的选择加入权一样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如果不允许判令身为股东一方补偿给另一方价款确系保护了股东配偶的权利,但是如果其他股东不认可仍是无济于事,最后还是导致股权无法取得,只不过变相从其他股东那里取得补偿,从某种程度上更没有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员组成稳定。这就是公司法中对于股权转让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注定对于婚姻案件中非股东一方共有权保护不足。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之后如果要求重新分割的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提出来,在申请的时候还要写起诉状,最主要的就是要有确切的证据,那么法院才会受理,所以,在财产方面对自己有任何不公平的都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用正规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怎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变更抚养权条件有哪些
      针对未成年孩子来讲,在父母离婚的时候需要同时对其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其中就包括了抚养权以及抚养费。但是在离婚之后,可能因为一些客观情形发生了改......

·引诱幼女卖淫罪犯罪主体是什么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来应该是纯真的,健康的,社会各界都保护的。近年来有一些比较特殊的犯罪性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就是有一些特殊人员有虐童......

·两口子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婚姻本来是一件令人充满向往的事情,两个人的结合不仅意味着爱情与生活,也代表着两个家庭的融合以及即将诞生的孩子的未来。可是,离婚在日常生活中也......

·从法律上来讲爷爷奶奶能争抚养权吗
      近年来,离婚已经成了一个很正常的现象。既然说到了离婚,就势必要讨论一下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现如今,父母的工作很繁忙,所以经常会把孩子交给爷爷奶......

·事实婚姻的特征包括哪些
      事实婚姻的特征包括哪些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

·诉讼离婚男方不到庭法院怎么判决
      并非所有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双方都是会同意的,因此就有可能出现女方要求离婚但男方却不同意离婚的情况,虽然此时女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

·离婚外祖父探视方式是否有明确规定?
      离婚外祖父探视方式是否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孩子的外祖父母没有探视权。关于祖父母对于孙子女的探视,一般来说只要没有什么深仇大恨通常都是可以的,......

·协议不成如何起诉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起诉离婚并非轻而易举,必须要满足相......

·夫妻都是在成年脱离原本自己的监护人之后与对方合法登记结婚的
      夫妻都是在成年脱离原本自己的监护人之后与对方合法登记结婚的,但是结婚之后可能就会产生另一种监护主体的问题,因为夫妻既然已经产生了法律关系是否......

·婚姻法孩子抚养权判定依据是什么?
      离婚时,最常发生的纠纷就是抚养权问题。如果父母双方都想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一是可以通过协商进行解决,二是可以通过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

·婚姻无效后再次结婚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后即为合法夫妻。但实践中会有一些夫妻即使进行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的婚姻仍然是无效的。无效婚姻可以请求法......

·一、2108年协议不给抚养费吗?
      一、2108年协议不给抚养费吗?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不管采取什么方式离婚,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协议离婚后,一方拒不负担抚养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