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抚恤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抚恤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抚恤金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享受死亡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能享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
  
  (三)继承、接受赠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抚恤金本身就带有鲜明的人身属性,因为是在当事人受伤或去世以后才获得的这笔抚恤金,就类似于伤残抚恤金,那是直接支付给受害者本人的,抚恤金不是正常的工资收入,不能按照共同财产处理。
  
  


·一、不同意离婚可否追究重婚罪?
      一、不同意离婚可否追究重婚罪?夫妻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离婚或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判决从而达到解除婚姻,终止夫妻权力和义务的一种行为。我国《民法典》......

·《民法典》离婚孩子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离婚孩子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

·一、能否主张子女成年后的抚养费?
      一、能否主张子女成年后的抚养费?可以,已经成年的孩子,如果有如下情形,需要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

·离婚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离婚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一般只有在夫妻无法协议离婚的时候,才会到法院起诉离婚,而此时需要确定离婚管辖法院是哪一个,这样提起诉讼后,法院才会依法受......

·一、离婚财产未分割的部分怎么办?
      一、离婚财产未分割的部分怎么办?从法律上来说,夫妻离婚时并不一定非要进行财产分割,如果双方均不主张分割,法院不会主动要求分割。但在现实生活......

·一方精神病监护人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一方精神病监护人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定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如果法官认为达到了这一标准,就会判决离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

·老赖子女可以读民办大学吗
      可以。父母是老赖最多的也就是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正常的国家义务教育的学校都不受影响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

·离婚协议书什么时候生效 离婚协议有效期多久
      协议离婚的夫妻是必须要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的,否则的话就无法办理离婚手续,自然也是不能解除婚姻关系的。而离婚协议也是有生效时间和具体的有效期,......

·离婚抚养费一个月多少钱最低
      支付孩子抚养费是没有实际照顾子女一方应该履行的义务,不过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可能有的人会问离婚抚养费一个月多少钱最低,其实由于各个家庭的情况不......

·婚前孩子抚养费法律作何规定?
      子女是父母爱情的结晶,子女对于父母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对于有子女的家庭,父母双方都有子女的抚养权,并且应该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

·起诉离婚中哺乳期是什么时间?
      离婚这个问题是很多遇到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对于离婚的案件处理比较谨慎,保障双反的利益都不受到侵犯,一些夫妻由于感情不和会选择分居,时间久了感......

·离婚后男方争夺孩子抚养权吗?
      离婚后男方争夺孩子抚养权吗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3、男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