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姻期间是否可要求分割财产?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婚姻期间是否可要求分割财产?婚姻期间是可要求分割财产,必须要具备以下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2、《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二、离婚财产怎么进行分割?分割的方法主要有:1)、实物分割,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经估价后,夫妻的很多共同财产如分割了就容易影响其使用价值,所以为了不影响财物的使用价值,在各财物价值基本均等的情况下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2)、价金分割。通常夫妻两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财物,或者财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降低、消失,那么可把该财物变卖,对所卖得的价金进行均分。3)、价格补偿。一些财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该共同财产后,需补偿另一方相当于一半的价格。《婚姻法》当中明确的规定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才能够进行分割,但是凡事都是有例外情况的,比如说其中一方在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员患病治疗期间,对方却不愿意支付医疗费,这种情况就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重婚罪被害人都?
      一、重婚罪被害人都有哪些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对方结婚的行为。即重婚罪被害人是犯重婚罪......

·《婚姻法》只规定了非婚生子的权利和义务与婚生子是一样的
      《婚姻法》只规定了非婚生子的权利和义务与婚生子是一样的,亲生父母应当要付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没有规定出抚养费违法的条文,当然可以要求对方......

·一方出轨离婚官司应怎么打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方出轨离婚官司应怎么打流程是怎么样的?一、决定打“官司”时,撰写一份简明合格的起诉状。二、去法院打“官司”之前,做好准备工作。三、接......

·法律规定批捕后一定抄家吗?
      一、法律规定批捕后一定抄家吗?不一定抄家所谓检察院抄家不规范,应当叫做搜查。搜查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

·变更抚养权协议如何写才有效
      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

·夫妻双方多久自动离婚?
      一、夫妻双方多久自动离婚?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民法......

·婚姻自主权的具体体现是怎样的?
      婚姻自主权的具体体现是怎样的?一、婚姻自主权的具体体现1、结婚自主权结婚自主权是公民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

·夫妻离婚后怎样处理探视权?
      中国城市的离婚率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如今比较热点的社会问题,而与离婚里相关的则是孩子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与探视权问题,夫妻双......

·一、离婚协议中一方放弃财产可以吗?
      一、离婚协议中一方放弃财产可以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

·一、一次性抚养费一般是多少?
      一、一次性抚养费一般是多少?1、支付抚养费的项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有以......

·男性婚前体检的项目具体?
      男性婚前体检的项目具体有哪些一、男性婚前体检的项目具体有哪些1、询问病史。(1)询问疾病:如有没有急、慢性传染病、心脏病、肾炎、精神病、重......

·婚姻无效的后果有哪些
      婚姻当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才能对当事人的利益作出相应的保障。而要是婚姻无效的话,就会对当事人产生一些不利的后果。那究竟婚姻无效的后果都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