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单方有精神病可以离婚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单方有精神病可以离婚吗婚后,配偶得了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但最终,还是需要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夫妻才能解除婚姻关系。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在夫妻共道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内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容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期间进行诉讼审理。1,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双方可以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离婚。2,如果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先变更监护人,到精神病人居住地法院申请监护人变更,可以指定其父母、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居(村)委会、单位为监护人。3,监护人变更后,再通过监护人到民政局办理协议,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办理离婚手续或者法院开庭时需要有监护人到场,代理精神病人的相关民事活动。二、有精神病离婚小孩怎么处理看具体情况定。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人离婚后,一般在精神病人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子女归配偶抚养。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且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要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精神病人对其子女进行抚育。夫妻中有一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得了精神病,并且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因为不符合结婚要件,可以认定为无效。但如果是在婚后一方才患上精神病的,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考虑离婚。实践中,此时更多的还是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毕竟对方丧失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离婚可能无法出于真实意愿表示离婚。
  
  
  


·事业单位是国家的带有公益性制的单位,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也是非
      事业单位是国家的带有公益性制的单位,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也是非常严格的,事业单位编制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也是您好奇的。双重劳动关系意味着有两份......

·根据规定离婚诉讼要撤销吗?
      根据规定离婚诉讼要撤销吗?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直至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

·起诉离婚要哪些东西,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方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除了要知道向哪个法院起诉外,同时也要清楚自己此时要准备哪些东西才行,否则的话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最终的判决结......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是针对超生家庭征收的一种费用,这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生育政策,可以将社会总人口控制在一个环境和经济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因此也就需要制......

·离婚时中国国家财产分配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时中国国家财产分配制度是怎样规定的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具......

·登记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夫妻离婚财产分配
      登记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

·夫妻间分隔多久算自动离婚?
      夫妻间分隔多久算自动离婚?一、夫妻间分隔多久算自动离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只能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进行,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也......

·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必须经过双方同意吗?
      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必须经过双方同意吗?一、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必须经过双方同意吗?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必须经过双方同意,具体的理由如下:1、《最高......

·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准予办理离婚手续的最大原因是可以认定夫妻之间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了,否则的话是不能轻易允许离婚的。实践中,有一些情况下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那到......

·起诉离婚要去哪里起诉?
      现实中,要是夫妻感情破裂了打算离婚,而此时又选择诉讼离婚,就要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会导致案件不被受理,当事人白跑一趟。那实践中......

·一、婚内出轨怀孕是重婚罪吗?
      一、婚内出轨怀孕是重婚罪吗?不一定构成重婚。重婚,是在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

·由于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
      由于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稳固,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以避免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