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作试用期间被辞退有补偿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工作试用期间被辞退有补偿吗
  
  一、工作试用期间被辞退有补偿吗
  
  在试用期里,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试用期不满七天辞退需付工资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因此,试用期被辞退应支付已工作期间的工资。
  
  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试用工资。
  
  除非招聘时有明确的效率规定,否则效率低不是辞退的法定理由,否则,就涉嫌违法解除,需承担支付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若试用期员工的行为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需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且宣贯至每一位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实际劳动期间的工资报酬,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试用是双方面的,不仅是公司对个人,也是个人对公司的试用。如果单位在试用期间不支付相应的报酬,可以以违反劳动法起诉单位,最后还是会得不偿失。
  
  


·企业重组员工原合同怎么执行?
      企业重组员工原合同怎么执行?一、企业重组员工原合同怎么执行?要看重组的类型,被重组的公司如果仍存在,需要延续原合同。如果要变更合同条款需......

·工商所条例具体是什么?
      工商所条例具体是什么?现在越来越多人去工商所办事,如果工商所办事不可靠不廉政,就会损害公民权益。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

·工伤鉴定是有相应的规定的
      工伤鉴定是有相应的规定的,有的人是在异地受伤的,可能他的工作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不同的,这种鉴定是在事故发生地做还是必须在保险所在地做呢?工伤鉴......

·襄阳工程质量备案指的是什么?
      襄阳工程质量备案指的是什么?建筑工程质量竣工备案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是多久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是多久我国法律为了督促公民及时行使权利,降低法院的搜集证据的难度,特别对诉讼时效做出了规定,当劳动纠纷发生后,如果劳动者......

·未达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
      虽然《建筑法》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须有相应资质;同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

·许多在城市工作与生活的人都会选择租房。而目前市面上有许多大大
      许多在城市工作与生活的人都会选择租房。而目前市面上有许多大大小小的租赁中介公司,许多房东会将自己的房子在租赁中介公司进行登记,由租赁公司为自......

·控制工程质量的原则是什么?
      控制工程质量的原则是什么?一、控制工程质量的原则是什么?1、坚持“质量第一”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要......

·约定加班费基数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
      约定加班费基数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如何处理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实行这样的做法: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而在工作中发放较高的工资。用人单......

·宝鸡工伤鉴定机构有哪些?
      由于司法鉴定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判决案件前,会参考司法鉴定的结果,故而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