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童工是什么意思,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有哪些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您知道童工是什么意思吗?这可不是很多人以为的未成年工,法律规定未成年工的年龄是16周岁到18周岁之间,但是这阶段并不包括童工。对于童工,国家是禁止单位招录的,那么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童工是什么意思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童工规定: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二、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有哪些
  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但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政府通俗读物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1991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做童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外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国务院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凡是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和直接责任者,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或单位处以罚款。凡是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拐骗童工、虐待童工、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以及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文中为您详细解答了童工是什么意思,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禁止雇佣童工,但这也仅仅是原则性的关于带,实践中,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会看到企业劳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在这种情况中,企业会选择和劳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工作为弱势的一方,又不具有相应的法......

·公司可以在员工病假内解除劳动合同吗?
      突如其来的疾病是谁都不想看到的,对于那些还在工作岗位的人来说,疾病的困扰已经是很让人头疼的了,因为自己因为生病不能上班就没有了生活来源,很多......

·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

·一、上班途中工伤待遇主要有哪些?
      一、上班途中工伤待遇主要有哪些?(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

·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作用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作用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3.它是减少和防......

·加班工资要怎样计算 劳动者能不能拒绝加班
      加班工资要怎样计算劳动者能不能拒绝加班劳动者在自己主动自愿加班的情况下,无法向单位索要加班费。不过要是在单位的安排下进行加班的话,这种情况下......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起诉可以增加新内容吗
      不可以,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一般是不可以增加诉讼请求的。除非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争议不可分割,法院才会同意增加诉讼请求。对劳动仲裁不服,向法院提......

·公司忘记续签劳动合同要赔偿吗?
      公司忘记续签劳动合同要赔偿吗?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

·心肌梗塞的不算工伤吗?
      心肌梗塞的不算工伤吗?一、心肌梗塞的不算工伤吗?因工作原因心肌梗塞可以认定为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

·模板工程质量检验要求是什么?
      模板工程质量检验要求是什么工程质量永远都是一个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变的话题。任何工程都要确保质量,模板工程也不例外,并且要符合模板工程质量检验要......

·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该怎么办
      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之后,需要在受理之日开始的60日内作出相应的认定结果,同时还需要将认定决定书送达给相关人员,包括受伤职工或其直系家属、职工所......

·一、长期无固定劳动关系怎么解除?
      一、长期无固定劳动关系怎么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