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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内哪项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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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内哪项不符合?
  
  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经形成债务,原则上承认是配偶的个人债务,但如果配偶有证据证明所欠债务是用于结婚或已用于结婚,则应将其确认为联合债务。双方将共同偿还。
  
  证据是这项法律中最重要的事情。法院审理案件并起诉证据。证据证据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受此问题困扰的绝大多数朋友必须注意日常生活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为今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奠定基础。
  
  《婚姻法》解释(2)第24条规定:债权人在婚姻关系中以配偶的名义要求个人债权,应当按照配偶的共同债务处理。但是,配偶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同意是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是在《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丈夫或妻子的债务,第三方应知悉协议,丈夫或妻子。所有财产都已付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义务所承担的债务,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予以清偿。离婚时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以下债务不能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具有个人财产的一方解决:
  
  (1)除逃避债务外,丈夫和妻子同意个人承担的债务;
  
  (2)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同意,对没有义务支持的亲友的债务进行资助;
  
  (3)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同意,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中的债务;
  
  (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如果债务是在婚姻关系中以一方的名义进行的,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原则上应将其视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在特殊情况下,配偶提供的证据表明债务确实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因此未婚婚姻方可以反驳债权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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