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索要加班工资的时效是多久?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索要加班工资的时效是多久?索要加班工资的时效是一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鉴于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两年为限。两年以上的劳动报酬,并非不可追索,但需以用人单位没有异议为限。也就是说,申请仲裁之日起两年内的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两年以外的由劳动者承担,并且以用人单位予以认可为条件。如果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主张加班费权益的,同样可以追索在职期间的所有加班工资,但是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同样由用人单位承担两年之内的工资支付举证责任,劳动者承担两年以外的工资发放举证责任,且需得到用人单位认可。因此除企业必须妥善保存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资料,以备举证所需之外,劳动者也应及时、积极的追索加班工资,否则很可能会面对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加班工资需要交税吗加班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加班费计入员工工资总额,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费的计算是以职员个人正常上班的小时工资为基数的,故此不同类型的职员加班,单位需要向其支付的加班费不同。职员可以根据标准计算自己应得的加班费,发现单位少发放了加班费的,此时可以向单位反映,对于依然不补发的,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员可以在时效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合同到期未续签工资怎么算法?
      合同到期未续签工资怎么算法?作为劳动者是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但是我们可以注意到每个劳动合同都需要填写劳动期......

·误工费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
      误工费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但保险公司承担误工费,受害方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

·工程二次分包合法吗
      不合法。工程分包只能分一次。并且下级分包商不得继续往下分包。而且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同时。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

·抹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抹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抹灰工程是指用灰浆涂抹墙壁等地方的装饰工程。我国也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那么,抹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呢?有什么标准......

·索要工资打官司要多久
      索要工资打官司要多久众所周知,拖欠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出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时,有的劳动者选择用法律的武器来讨要工资,但是他们对于要......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法有几种,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可以采取书面、口头以及其他形式。但是针对一些比较特殊的合同,法律规定的签订方法是不同。那么您知道劳动合......

·劳动争议仲裁主体有误怎么办
      劳动争议仲裁主体有误怎么办一、劳动争议仲裁主体有误怎么办可以提出异议。单位主体或劳动主体有问题,就是被告的单位、劳动者不是劳动仲裁的受理范......

·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多久
      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

·事业单位岗位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岗位工资标准中编办、人保部等相关部委正在抓紧制定《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这两份文件将成为下一......

·工伤认定在在哪个认定
      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

·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吗?
      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吗?1、退休返聘员工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不缴纳工伤保险,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进行工伤待遇申请。2、单位应......

·试用期内员工辞退工资何时结算
      试用期内员工辞退工资何时结算1、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