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男子凌晨上班遇车祸不算工伤?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男子凌晨上班遇车祸不算工伤?男子凌晨上班遇车祸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现在人社部门和司法部门对工伤认定一般都倾斜于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职工提前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二、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3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酗酒。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知道,职员若是提前上班时间,遇到车祸并受伤的,此时由于并不属于正常的上班时间,故此一定不会被认定为是工伤。对于那些正常上班途中,因为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此时也不属于工伤,只有被认定为是工伤的才需要支付赔偿金。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单能后补吗?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单是对交通事故中双方的责任认定的依据,在事故发生之后,会涉及到保险的赔偿,保险公司会要求当事人出示这个单据,但经常会发生交通......

·身体条件有变化仍开车会有什么处罚
      身体条件有变化仍开车会有什么处罚公民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其实对驾驶人员的身体健康是有所要求的。要是驾驶人员的身体存在异常的话,此时驾驶机动......

·伤残赔偿金在交强险之内吗?
      很多购买汽车的车主都知道,在购买汽车时都需要缴纳交强险。如果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会进行赔偿。但是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以及限额都有......

·一、交通事故人伤调节好还是起诉好?
      一、交通事故人伤调节好还是起诉好?当然是调解好,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建议优先选择和解,肇事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理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理一、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理交通肇事后逃逸”是1997年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增加规定的的加重处罚的情节。实践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

·一般车祸该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

·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给社会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影响,醉驾也是交通部
      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给社会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影响,醉驾也是交通部门所抓的重点,一旦发现有驾驶员醉酒驾车的行为都会给与严厉的处罚,还有可能归为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有误工的说法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有误工的说法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有误工的说法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当中是有关于误工费的说法的,只要交通事故确实......

·危险驾驶校车超载有哪些
      危险驾驶校车超载有哪些危害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广专用校车,因超载而引起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且越来越严重。校车虽然只是一种普通的交通工具,但是......

·哪些情形下对交通肇事处以刑罚
      关于交通肇事的行为,其实不是一定就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既然不构成犯罪,那么在对肇事者进行处罚的时候也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现实中还......

·酒后驾车判刑多长时间?
      酒后驾车判刑多长时间酒后驾车若是构成醉驾,就涉嫌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要先由交警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事故责任做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要先由交警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而此时当事人有权对认定结果表示不服,那么这种时候,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