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律规定骗婚行为是诈骗罪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骗婚行为是诈骗罪吗婚姻诈骗俗称“骗婚”,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婚姻诈骗,往往是以择偶难的中青年或离异者为对象,以结婚为幌子,诈骗受害人钱财,然后以感情不和为由分手或寻机逃离。实践中,骗婚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还要看是否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没有达到本罪的立案标准。如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会构成诈骗罪。诈骗罪需要达到数额较大,公安机关才会立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二、骗婚可以要求赔偿吗?骗婚可以要求赔偿。骗婚行为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会构成诈骗,受害人因遭受财产损失的,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构成犯罪的,将进行刑事处罚。遭遇骗婚时,受害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1、刑事救济途径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材料后发现有犯罪事实,且诈骗金额在2000元以上就应当立案侦查。若犯罪嫌疑人已经逃匿,公安机关有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将之追捕归案,由于骗婚行为的特殊性,所以有可能造成其骗婚行为无法从事实和法律层面进行认定,进而受害人的婚姻关系也无法定性,势必造成该骗婚婚姻关系长期处于待定性状态,期间受害人将无法重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2、民事救济途径如果当事人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立案后,查明涉及骗婚事实,因涉及诈骗犯罪,法院应当立即中止诉讼,并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这样又回到了前文所述刑事救济的困境。不得不说,大部分的骗婚都是为了诈骗对方的财物,比如彩礼等等。一旦得手,行为人就会马上消失的无影无踪,甚至一开始交往时给出的个人信息也都是假的。这就让之后的维权变得比较艰难,不少人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维权知识,往往也是自己吃哑巴亏,赔了夫人又折兵。
  
  
  


·一、如何找到重婚罪和证据?
      一、如何找到重婚罪和证据?1、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对于如何收取重婚罪的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领取结婚证的......

·一、丈夫去世继子归谁抚养?
      一、丈夫去世继子归谁抚养?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

·婚纱摄影超出预订费用算不算欺诈?
      婚纱摄影超出预订费用算不算欺诈?不算欺诈,这不属于价格欺诈的内容。消费欺诈的表现形式有: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

·和小三有孩子重婚罪吗?
      一、和小三有孩子重婚罪吗?可以构成重婚,如果以夫妻名义生活就构成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

·家庭冷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
      家庭冷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一、家庭冷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家庭冷暴力就是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通过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

·提起诉讼离婚费用是多少?
      离婚诉讼是我国常见的诉讼种类之一,一般来说人们都想快速结束一段不愉快的婚姻,希望法院可以尽快开庭审理作出生效的判决书,同时也希望能节约离婚的......

·去法院诉讼离婚需要哪些证据
      去法院诉讼离婚需要哪些证据一、请求支持判决离婚诉请的证据(一)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1、看分居时间——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2、看婚前是否......

·一、 已婚男和离婚女在一起是重婚罪吗?
      一、已婚男和离婚女在一起是重婚罪吗?已婚男和离婚女以公开的夫妻身份一起生活是构成了事实重婚的,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

·什么情况下婚姻关系会终止
      婚姻关系终止,其实就是原本的夫妻二人不再具有婚姻关系。现实中,因为一些情况的出现会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的终止,从而产生一系列的后果。那您知道通常......

·婚姻法孩子抚养费2023的规定是什么?
      一、婚姻法孩子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婚姻法孩子抚养费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关于这个具体的费用来进行一个协商的,通常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是有供应......

·起诉离婚没有财产纠纷需要缴纳多少诉讼费?
      起诉离婚没有财产纠纷需要缴纳多少诉讼费?起诉离婚没有财产纠纷需要缴纳费50元至300元之间不等的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社会抚养会判决书样本是怎么样的?
      社会抚养会判决书样本是怎么样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