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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离婚案件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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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离婚案件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到庭。
  
  只有在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当事人发生意外,如被告为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当事人正在就医等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到庭参与庭审,可以由法定代理人出庭参与庭审。
  
  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而这个必须双方在场才可以审查清楚。而且离婚案件法院必须要进行调解,这个也需要夫妻双方在场。
  
  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它直接涉及身份关系,离婚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感情是微妙复杂的,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出庭的情况下,才便于审判人员对此做出判断。
  
  此外,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离婚或者不离婚,应由双方当事人来决定,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据此,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即使对代理人进行了特别授权,也必须出庭参加诉讼。
  
  如果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的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来确认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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