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损害赔偿与婚内损害赔偿有哪些要求?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离婚损害赔偿与婚内损害赔偿有哪些要求?
  
  一、离婚损害赔偿与婚内损害赔偿有哪些要求?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1.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2.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一方。3.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相对无过错方。
  
  要求离婚补偿需满足的条件: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夫妻必有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3.该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
  
  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婚内损害赔偿。婚内损害赔偿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由不法侵害人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
  
  二、女方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怎么写?
  
  对于女人来说,婚姻的不幸将是一辈子挥之不去的阴影。很多女人为了维护家庭,大多时候都会忍气吞声,但遇到不能忍受的事情的时候,离婚的心也会十分坚决。今天,律图小编将为您讲解女方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怎么写这一问题。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离婚率一直在普遍增高
      离婚率一直在普遍增高,究其离婚原因还真是说不清楚,毕竟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事情,谁都猜不透的。但是离婚方式却是清楚而知,除了双方自愿离婚,还有就......

·离婚是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
      离婚是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

·子女抚养费申请执行标准是什么?
      在生活工作中有很多事情会成为人们的困扰,其中父母双方的婚姻破裂导致的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麻烦。虽然在亲情面前一切都显得微不足道,但是我......

·起诉离婚原告可以不出庭吗?
      起诉离婚原告可以不出庭吗一般而言,当事人在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后,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法院的庭审活动。但有几个例外:2012年......

·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也就是诉讼离婚的另一种说法,实践中不少夫妻会通过起诉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那么您知道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吗?相信很多人在这方面都是很陌......

·辛集离婚财产怎么公证?
      ?离婚所产生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财产的分割问题,其二是子女的抚养问题。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当事人一方经常存在虽然与对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协......

·两个人从相识相知相爱到走入婚姻
      两个人从相识相知相爱到走入婚姻,是多么的不容易啊,但是婚后又因为各种各样的事情离婚的也很多,成为一家人再分开,肯定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而......

·两人不在一起多久可判定自动离婚
      两人不在一起多久可判定自动离婚首先,在这里纠正大多数人的一个错误认识,在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夫妻分居满一段时间后就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了,其实,这......

·分居两年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分居两年离婚的条件有哪些??(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

·在我国小孩已成年离婚抚养费吗?
      在我国小孩已成年离婚抚养费吗?对成年的子女需要父母抚养费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

·一、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可以吗?
      一、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可以吗?1.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因为协议离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仅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内......

·离婚财产转移子女可以吗?
      离婚财产转移子女可以吗?离婚财产转移子女是不可以的,子女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