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一、什么是犯罪的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犯罪预备如何处罚呢.
  
  二、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抢劫因为遭到反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但如果为盗窃去购买钳子等作案工具,为抢劫去购买枪支、刀具或踩点等显然是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3、特征不同
  
  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三、犯罪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意表示是指表达犯罪意思的行为。刑法上关于言论(辞)可以构成犯罪的规定,处罚的不是言论本身,而是发表言论的行为及其方式。比如侮辱罪、诽谤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教唆犯罪、煽动性质的犯罪等。把言论写在私人日记上不让别人看到,这只是思想;写在纸上公布于众,是发表言论。发表言论如果仅仅停留在意志形成阶段,也只属于意思表示(包括犯意表示);如果更进一步,进入意志实现阶段,如犯意表示的内容是煽动或教唆他人危害社会,则成为犯罪实行行为;如果找人商量如何实现除了煽动、教唆内容以外的犯罪意思,则属于预备行为。从需要到动机到犯意形成(包括犯意表示),都属于“思想”范畴,不受刑罚处罚。只有在犯意支配下积极或者消极地实现该犯意的外部行为出现,才受刑罚处罚。
  
  我国刑法中的预备犯即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停止形态。其特征是:
  
  (一)主观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预备,可谓犯罪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这一目的表明,犯罪预备是一种有明确的犯罪故意的行为,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是犯罪意图的外化,而不仅仅是犯意本身或者犯意的表示。
  
  (二)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这种预备行为,概括地说是为了实行犯罪积极创造有利条件的行为总和。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两类:
  
  1、准备工具的行为。这是指为实行犯罪而准备犯罪的工具,包括寻找工具、购买工具、改造工具、制造工具等多种表现形式。
  
  2、制造条件的行为。这是指为实行犯罪创造除了准备工具以外的各种顺利条件的行为。结合司法实践,大致可归纳为以下方式:
  
  (1)踩点。即对预定的犯罪现场进行调查了解。
  
  (2)练习。即对实行犯罪的过程、手法预先演练。
  
  (3)清障。即为顺利实行犯罪清除障碍。
  
  (4)跟踪或者寻找犯罪目标。
  
  (5)埋伏或者守候。即进入预定的犯罪现场等待作案时机。
  
  (6)引诱预定的被害人。
  
  (8)共谋、策划。即商量作案方式、方法、步骤。把犯罪意图告诉朋友,不是商量;听到别人的犯罪想法没有表态同意、支持或者出谋划策,也不是同谋。
  
  (9)筹集资金。如为走私、贩卖毒品或者雇用凶手而筹集资金。
  
  (10)备料、备货。如为制造毒品或者生产伪劣产品而准备原材料。
  
  (三)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而停止。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而停止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共同点,也是二者容易被混淆的原因;着手实行与否,则是二者之分界。意外原因,表明犯罪预备行为停止不前非出己愿,如被告发、被盘查等。
  
  


·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重罪,对社会造成很大危害,尤其是近年来呈高发的态势。很多人在犯罪......

·从一重罪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从一重罪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区别是什么?1、从一重罪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区别主要是触犯的罪名数量不同。2、从一重罪处罚通常出现在刑法理论对于想象竞合的处......

·生产和销售假药如何量刑?
      生产和销售假药如何量刑?一、生产和销售假药如何量刑?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有时候故意对他人的人身实施了伤害行为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即故意伤害罪,但有些情况下却不会认定为犯罪,仅仅是对行为人做出治安管理方面的......

·为境外收买军事秘密罪既遂判刑标准是什么?
      为境外收买军事秘密罪既遂判刑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

·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对于故意伤害犯罪来讲,也是会存在未遂、既遂状态的。在不同的状态下,对行为人的处罚是不同的。因此就有必要对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标准作出认定。那到底......

·职务犯罪批捕上提一级是什么意思?
      职务犯罪批捕上提一级是什么意思?为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的制约,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中提请逮捕与决定逮捕适当分离,2009年9月,最高检下发试行......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怎么办
      死缓是我国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也是自由刑到生命性的一种过渡,给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的机会。被判决死缓的犯罪分子有2年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犯罪......

·诈骗公私财物怎么判刑处罚
      一、诈骗公私财物怎么判刑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

·诈骗罪的认定,不管是通过哪种方式进行诈骗,只要构成诈骗的事实
      诈骗罪的认定,不管是通过哪种方式进行诈骗,只要构成诈骗的事实,就可以进行认定。微信诈骗就是一种常见的诈骗的方式。在进行被骗之后,我们要及时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几年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几年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