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什么证据?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什么证据?
  
  提起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要了解法院对于子女抚养,做出这个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充分了解相关标准和法官的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 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 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以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相关案件审理意见,法官会参照《意见》要求,综合双方条件做出裁判。
  
  了解了判决标准,接下来就要了解证据的相关指向了,提供哪些方面的证据会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更有利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法规,诉讼当事人应当提供的应该着重是抚养方的身体状况变化,无力抚养或者对方有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况,比如酗酒、吸毒、虐待孩子等恶习,这些都是主要考虑的内容,还有一点较为重要,如果孩子已经年满十周岁,就应该考虑到孩子自己的选择,孩子有自主选择的能力,自己选择和哪一方在一起,毕竟他们不是物品,不该是父母争抢的“皮球”。
  
  


·离婚后如果不给抚养费会怎样
      一、离婚后如果不给抚养费会怎样?离婚后不给抚养费的话对方可以起诉,败诉后还不给抚养费的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奸淫幼女罪怎么处罚,都有哪些规定
      一、嫖宿幼女罪如何处罚?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

·如果孕妇想提出离婚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
      如果孕妇想提出离婚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婚姻法”规定,男子不得在女子怀孕,生子,哺乳和产后一年时离婚。即使在堕胎之后,也无法提及离婚,但女......

·一、女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一、女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在离婚案件当事人低龄化的趋势下,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年龄普遍都比较小。近年来,抚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其中以......

·在生活当中,大家所追求的生活目标都是不一样的。城市污染越来越
      在生活当中,您所追求的生活目标都是不一样的。城市污染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如果能够在农村山清水秀的地方购买一块宅基地,对于很多人来说将是可遇不......

·涉外婚前财产协议范本
      与外国人结婚的,也是可以在婚前签订一份财产协议,这便是涉外婚前财产协议。其中肯定是详细对财产做出约定。那么这个涉外婚前财产协议是怎么写的呢?......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关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关赔偿标准是多少?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

·2023诉讼离婚起诉状怎么写?
      在当今社会,结婚讲究的是一个“你情我愿”,双方达成共识后才会步入婚姻的殿堂。然而,离婚就不一样了,由于财产分割等各种问题,夫妻中的有一方可能......

·怎么样变更孩子抚养权?
      对于已经离婚的夫妻来说除了双方的财产很重要之外,还有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中的某一方在获得抚养权之后是需要对孩子进行赡养的同时在今后的日......

·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还是不同意应该怎么解决
      一、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还是不同意应该怎么解决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还是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

·没结婚彩礼钱返还给男方吗?
      没结婚彩礼钱返还给男方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

·社会抚养费能返还吗?
      社会抚养费能返还吗任何情况下,社会抚养费都不退还。征收标准(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