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长期工作致腰椎间盘突出,能认定职业病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长期工作致腰椎间盘突出,能认定职业病吗?
  
  职工长期伏案工作,如果没注意劳逸结合或是工作时发生意外,那么将很容易导致腰椎间盘突出疾病。当发现自己因工作导致腰椎间盘突出,有些人就想申请认定职业病,不过能否认定为职业病,得看是否满足职业病条件。
  
  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需具备以下条件:
  
  1、患病的主体范围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如果不属于劳动者的话,比如属于劳务关系的雇员,那么即不属于该范围。
  
  2、职业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如果是在工作以外接触了人体危害因素,那么经诊断后也不能认定职业病。
  
  3、职业病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如果是因为工作场所所处的环境影响,那么也就不是职业病的事了。
  
  4、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如果不在该目录名单上,那么不能认定为职业病。
  
  而按照职业病必备的以上条件,在根据当前明确的职业病目录名单,其实腰椎间盘突出不属于职业病范围,所以职工因长期伏案工作患上此病的,将不能认定为职业病。
  
  不过,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扭拉等导致的话,那么其实可以去做工伤认定,接着请求工伤赔偿即可。
  
  最后,其实职工长期工作,使用了不当的工作方法,那么将很容易导致腰椎间盘等疾病。但是,现在也有很多企业频繁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吃不消的话将容易产生疾病。所以,如果发现企业不合理安排加班的,或是加班后没给调休什么的,那么建议可以积极去申请仲裁等解决。
  
  


·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往往都会与劳动者签订固定
      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往往都会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大多数人没有见过合同范本,签订时都很担心会不会损害自己的......

·在我国,大部分的工作在刚开始的时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都会
      在我国,大部分的工作在刚开始的时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都会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就意味着劳动者不属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那么约定的......

·工伤赔偿金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工伤赔偿金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一、工伤赔偿金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

·签约劳动合同需要解除走什么程序
      签约劳动合同需要解除走什么程序对于劳动者来说,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办理如下手续:1、按劳动法规定的时间与要求,提前给用人单位发出书面解约通知......

·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自己解除吗?
      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自己解除吗?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对试用期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合理合法的试用期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法》第25条关于用人单位或解除劳......

·工程款纠纷案由有哪些
      工程款纠纷案由有哪些工程验收单"style="font-size:12px;">工程款纠纷案由有哪些1、工程量之争。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

·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怎么处理无效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有严格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包括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生效条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可能会无效。具体......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样本是怎样的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样本是怎样的?承包方从建设单位那里承包相应的施工项目需要签订一份承包合同,施工单位会严格要求工程的质量问题,当工程完工后会......

·九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多少钱
      工伤是存在的,不少工友在工作中受伤,有的伤势还是比较严重的,工伤导致伤残的也不在少数,这就导致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身体受到伤害,家庭受到影响,......

·企业辞退员工怎么赔偿公司要辞退员工
      企业辞退员工怎么赔偿公司要辞退员工,必须具备法律中规定的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义务或者另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后,方可解......

·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工伤保险待遇不是申报,是享受。工伤发生后你交材料去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书出来后严重的做劳动能力鉴定,鉴......

·被单位劝退时员工要注意什么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在经济效益低靡时,可能会想劝辞那些工作业绩不够理想的员工,或者是以经济性裁员的名义来辞退员工。但其实不管是员工主动辞......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