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玩忽职守国家损失有哪些规定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玩忽职守国家损失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必须在客观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有无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计算是根据实际所造成的一些财产方面利益的损失,来进行一个合理的计算,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审理案件时,按照案件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进行审理和判决。案件当事人如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聘请律师,进行上诉办理。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状,要求法院对自己的案件重新进行审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纠纷答辩状的写法是什么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纠纷答辩状的写法是什么?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一)首部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反悔怎么处理?
      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一段感情到了尽头便选择离婚,在离婚的同时,财产分配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反悔将怎么办,这个问题对于老百姓们......

·军人不付抚养费怎么办?
      父母离婚之后,子女如果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也是我国法律强制规定的。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应承担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离婚不想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不想支付抚养费怎么办?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

·办理离婚证的途径和费用
      办理离婚证的途径和费用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种是夫妻双方一起去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这种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经过......

·一、结婚一年没有夫妻之实离婚彩礼退吗?
      一、结婚一年没有夫妻之实离婚彩礼退吗?只要有证据就可以申请退还彩礼;1、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退回彩礼:2、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

·离婚子女抚养权该怎么争夺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除了会在财产分割上面产生争议外,要是有未成年子女的话,很有可能在子女抚养权方面产生纠纷。而此时就需要开展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

·国家对于酒驾这方面的问题管理的比较严格,这是因为醉酒驾驶的会
      国家对于酒驾这方面的问题管理的比较严格,这是因为醉酒驾驶的会严重的危害社会的利益。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有的时候吃到了含有酒精的东西,那么,许......

·起诉支付抚养费管辖的法院是如何确定的?
      一、起诉支付抚养费管辖应该由被告现在的实际居住地法院管辖。原户籍地法院无权管辖。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地住时,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民......

·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能离吗?
      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能离吗婚姻法有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

·离婚诉讼过程要什么材料
      既然夫妻要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说明两人之间就离婚的相关事项产生了纠纷,需要由法官依法进行判决。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就需要当事人提......

·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
      夫妻是两个人,所以财产有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我国对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都有详细的划分,那么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