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合同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建筑工程合同是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发包人。
  
  一、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
  
  挂靠行为指建筑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等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四种: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工程总承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4、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二、含有带资、垫资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
  
  关于含有带资、垫资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的问题,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界、律师界、建筑界,甚至司法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在许多不同甚至对立的看法。
  
  对此问题,现在有两个文件作了规定。一是1996年6月,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规定,建设方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垫资施工;施工单位也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手段承揽工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制定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意见》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应确认无效,对承包人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建的工程,发包人应支付该款相应的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只有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为无效。1996年6月两部一委的《通知》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而是属于规范性文件,它的法律效力很弱,不能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我国目前并无法律、法规对带资、垫资承包行为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含有带资垫资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最多只能认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含有的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包工程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上数种。实践当中,建设工程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以后,往往带来严重的后果,不但极易给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极易在一定范围内给社会公共秩序、经济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因此,工程建设的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时,一定要慎重,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避免签订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三、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特别是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建设周期较长,对质量的要求也很高,而且在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事件影响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也会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则不利于工程的正常施工,不利于解决纠纷。另外,国家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也需要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为此,我国《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规定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如果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则不能有效成立。但是,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如具备以下条件: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予以接受,则合同仍然成立有效。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口头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国企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
      国企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双休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安排劳动......

·房屋最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具体内容有哪些
      房屋最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具体内容有哪些?有人买房是为了升值,有人买房是为了能有自己的安身之处,不管是炒房还是买房,对于房屋的质量问题都应该......

·劳动合同哪几点要注意什么条款是合同必备的?
      劳动合同哪几点要注意什么条款是合同必备的?一、劳动合同哪几点要注意什么条款是合同必备的?(一)劳动合同哪几点要注意?1、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合法......

·计件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是什么?
      计件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是什么?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

·工伤超龄怎么赔偿
      超龄人员,或依法退休后再返聘的,这部分人员不可能再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不可能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此时,双方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如果再发生工......

·辞职必须签工资已结清吗
      不能,一定要工资实际结清之后再签。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如果不结清工资的,劳......

·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全文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

·一、夫妻离婚没工作抚养费怎么判?
      一、夫妻离婚没工作抚养费怎么判?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后还在上班怎么处理?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后还在上班怎么处理?有一些劳动者与企事业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能是劳务派遣合同,有一些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没有......

·事故出院后误工费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事故出院后误工费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作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有权主张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赔偿。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需视不同案情确定。误工费是指赔......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适应对象有哪些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适应对象有哪些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工程的建设越来越复杂,其中的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对于工程......

·单位可以扣工资的条件有哪些
      虽然在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扣员工工资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单位扣工资的合法性,毕竟其中一些情况下,法律还是允许单位扣员工工资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