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担保的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合同担保的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押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违约了该怎么追究?
      合同违约了该怎么追究?合同违约了的追究方式是要求对方进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比如说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

·法上私人买卖合同怎么写?
      法上私人买卖合同怎么写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

·合同到期算裁员合理吗?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公民的各项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劳动者都知道要在入职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但是合同都是有固定期限......

·解除技术转让合同协议书的条件
      解除技术转让合同协议书的条件技术的转让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对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与其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也稍微有些不同。......

·签署了合同,对方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签署了合同,对方不履行合同怎么办?众所周知,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后就要根据合同条款来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一方因某种原因不履行......

·路灯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路灯购销合同有哪些
      路灯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路灯购销合同有哪些内容?路灯购销合同范本项目名称: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

·强制解除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强制解除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一、强制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虽然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联系十分紧密,但合同解除本身并非违约责任形式。根据我国合......

·合同代位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合同代位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一、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定义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

·解除合同的途径包括哪些?
      解除合同的途径包括哪些?一、解除合同的途径包括哪些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合同不合法怎么办
      如果说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话,该合同可以视为是无效合同,当事人是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解除合同,以便保护自己合法享......

·诺成合同是什么意思
      诺成合同是什么意思诺成合同是什么意思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可以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表明对方已经没有合同履行能力,有可能会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