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间借贷是否支持复利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民间借贷是否支持复利
  
  自国家政策允许民间借贷以来,民家借贷就备受推崇。目前在民间借贷中有复利这样的东西存在。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对民间借贷是否支持复利的看法是怎样的呢?我们接下来将为您解答疑惑。
  
  关于复利应否予以保护的问题,不宜一概而论。具体案件情况不同,审判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的处理才能确保具体案件的妥当性。
  
  一、法官审理民间借贷是否支持复利案件的看法
  
  首先,要区分是民间借款合同还是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其次,要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原则;
  
  第三,还要看借款人在诉讼中是否就利息问题提出异议或者就复利问题提出抗辩;
  
  第四、对复利要予以适当保护。
  
  在民间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就复利问题作出约定的,至债权人起诉时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不超出法定利息的四倍时,可以予以保护;超出法定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护的其实并非复利,而是法律允许民间借款合同可以约定的适当高于银行利息的部分。
  
  在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对复利问题作出明确约定的,只要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利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人民法院可以对债权人所诉的复利予以保护;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不予保护。
  
  审判实践中遇到案件情况十分复杂,有的涉及许多份合同,有的一份合同约定的借款分多笔发放,有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偿还部分借款,所以利息计算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审判人员非从事金融专业的工作人员,也很难计算清楚。如果借款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均未对利息数额提出异议,也未对复利问题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即可根据证据规则对出借人所诉的利息予以确认,而不再详细计算利息数额及其中是否含复利,判决予以保护;如果借款人或者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所诉的利息有异议或者明确提出不应计收复利的抗辩理由,对复利则不予保护。
  
  所谓适当保护,是指至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仍未依约归还债务,债权人在合同对复利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将借款人应当归还的本息数额合计为本金数,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收复利,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二、法院对民间借贷是否支持复利的看法的依据
  
  在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其法律规定有两个:
  
  1、一个是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是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2、另一个是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 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该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看,是不保护复利的;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的规定看 ‘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是保护复利的,只有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才不予保护。
  
  不难看出,《试行》第125条与《意见》第7条的规定相互冲突,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因此,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案件中要支付复利的,并不当然无效,只要复利的计算总额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可。
  
  根据上述的内容来看,民间借贷是否支持复利?法官的判案依据有两种,一种是支持保护,而另一种则相反。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到底采用那种依据呢?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对民间借贷纠纷中要求支持复利的,并不当然无效。我们认为只要复利的计算总额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就行了。
  
  
  
  


·单位挪用公款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单位挪用公款达到一定数量构成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所以,您不要挪用公款,了解挪用公款罪是非常有作用的。那么单位挪用公款量刑标准是......

·逼迫受害人出具借条有效力吗
      逼迫受害人出具借条有效力吗1、在受到威胁、胁迫、恐吓的情况下所写的借条无效2、其内容不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受法律的保护。但被逼迫人在解除......

·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有哪些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有哪些区别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都是属于诈骗犯罪当中的一种,只不过二者通过方式不同,这也就是他们之间的不同点。除此......

·关于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承租人出具的欠款条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关于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承租人出具的欠款条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

·代位权次债务人抗辩权能否主张?
      代位权次债务人抗辩权能否主张?一、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权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

·民间借贷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民间借贷诉讼的流程是什么?一、首先进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原告符合起诉的条件如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的基本条件包括四个:(一......

·约定个人借款的利息有什么注意的
      约定个人借款的利息有什么注意的一、约定个人借款的利息有什么注意的在约定个人借款利息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了利......

·欠债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借款、欠款事件频繁发生,在还款日到期后,债务人借钱、欠钱不还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我们有必要知道欠款纠纷的诉讼时效。那么......

·在合同订立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先订立主要条款
      在合同订立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先订立主要条款一、在合同订立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先订立主要条款?1、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

·欠钱不还不知道家庭住址怎么办
      一是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讨借款。债权人起诉时,应当到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存在,符合《......

·企业应该怎样追收债务 如何通过诉讼追收债务
      企业应该怎样追收债务如何通过诉讼追收债务个人之间的借款会产生个人债务,而与个人相对的企业也少不了会有各种债务的产生。作为债权方,有债务就要及......

·民间借贷案件中,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利息?
      根据民法典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