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办?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办?
  
  一、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办?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请劳动仲裁要注意什么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及确认劳动关系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过了时效申请,就丧失了胜诉权,即证据充分胜诉把握很大的一个案子,因超过仲裁时效,就丧失了胜诉权。
  
  3、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是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请,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定等同于实际营业地,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工商信息网查询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外地的,依照规定,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哪些条件
  
  劳动争议调解达不成协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
  
  (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是劳动保障行政纠纷,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必须向有仲裁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有明确的被诉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
  
  (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
  
  (7)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备齐并符合要求。
  
  


·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此时都需要按
      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此时都需要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对劳动者做出相应的赔偿的。但就这个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可能很......

·一、甘肃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概念是什么?
      一、甘肃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概念是什么?概念是: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工伤......

·完工与竣工的区分
      完工、竣工等用语,有的时候并不严格区分,如工程土建施工完毕、工人撤场,习惯性地称为完工,也有的称之为竣工。但实际上,在正规情境下使用和理解上......

·一、产假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产假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为了维护劳动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权益,国家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申请劳动仲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doc)(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数......

·建筑工程是近年来我国取得诸多突破的重点领域,在这些突破的背后
      建筑工程是近年来我国取得诸多突破的重点领域,在这些突破的背后,有着对质量的严苛追求。也就是因为此,建筑行业才会健康发展。但是该行业也会存在一......

·辞退已退休员工有补偿吗?
      辞退已退休员工有补偿吗?解雇已退休职工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员工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员工和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正......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什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侵犯了国家对......

·农村住宅工程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农村住宅工程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我国的房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则开发生修建的房屋,一则自建房,在城镇由于一个地方的城区......

·被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的?
      被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长多久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较长的5年、10年,具体期限长短应根据用人单位情况、岗位情况和劳动者情况自主确定。法律依据:《劳......

·砖砌体工程的质量要求为什么 建筑工程的修建肯定是有多方的建
      砖砌体工程的质量要求为什么建筑工程的修建肯定是有多方的建筑单位共同合作以后才能完成的。可以说每一项分部工程对技术上的要求都是不一样的,在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