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农村离婚女方给男方退彩礼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农村离婚女方给男方退彩礼吗?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结婚多年则无需退还。属于下面情形的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不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三、彩礼是女方个人财产吗?在一般的情况下,赠送的彩礼是属于女方个人的财产,彩礼一般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取得的,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而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综合上面所说的,彩礼是属于在夫妻结婚之前给予的,如果双方离婚在一般的情况之下女方是不会退还给男方彩礼的,除非是遇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情形那么才会进行返还,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看实际的情况,只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走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买卖婚姻怎样处理?它与包办婚姻有什么区别?
      婚姻往往是由于男女双方想要组建家庭,生活在一起而产生的。婚姻应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但实践中仍然会有包办婚姻的存在,而比包办婚姻更严重的......

·离婚
      离婚,如果有孩子就会涉及抚养费,那么离婚一方无工作抚养费该怎么支付呢,对于这种情况国家的有关法律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双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最新军人离婚申请书
      对于军人这一特殊群体来说,他们的离婚都需要办理怎样的流程?首先,军人离婚需要向部队写提交离婚申请书,部队许可之后才可以离婚。那么军人离婚申请书......

·国家赔偿计算年限怎样确定
      在政府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由于政府工作人员受到利益诱惑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原因,也可能会出现给公民带来侵权的行为。当我们遇到这样的问题的时候,......

·离婚孩子抚养费的判决是怎么决定的?
      全国离婚案件高发,在最近几年的其中一年中根据统计,全国离婚案件就有一百多万件,增加的比例也处于上升状态。如此频繁的离婚案件中,抚养费纠纷是一......

·一、向法院起诉要抚养费的手续是怎样的?
      一、向法院起诉要抚养费的手续是怎样的?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孩子归......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呢,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离婚的,如果想要单方面离婚进行离婚,那么只能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诉讼离婚的......

·结婚后,女方户口就一定要迁到男方家里吗
      结婚后,女方户口就一定要迁到男方家里吗1、实际上在我们国家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女方出嫁以后,必须要把户口迁到男方家里面去。女方出嫁以后,要把户口本......

·婚姻当事人非婚生子重婚罪成立吗
      一、婚姻当事人非婚生子重婚罪成立吗不成立,重婚是婚姻当事人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又缔结婚姻的行为。依我国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

·什么情况下是犯重婚罪?
      一、什么情况下是犯重婚罪?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

·一、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消费可以吗?
      一、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消费可以吗?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消费,是可以的,但必须经过双方同意。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关于分居多久会判离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一些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很多人以为分居时间达到一定期限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其实并不是这样的。那么,2017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