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开采砂石定罪标准造成人员死亡怎么判刑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1、非法开采砂石定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2、非法开采砂石定罪标准造成人员死亡的判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非法开采砂石罪定罪的过程中,并不是造成有人死亡了才有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单位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在采矿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的话,那属于用工安全事故,也不可能按照非法开采砂石罪定罪。
  
  
  


·刑事案件中犯罪的停止形态有几种
      刑事案件中犯罪的停止形态有几种?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停止形态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

·安装摄像头偷窥判刑吗?
      一、安装摄像头偷窥别人隐私属于犯罪吗?偷窥,法无明文规定不会涉及刑事责任,只会涉及行政处罚的部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理,当然如果要......

·玩忽职守罪职务犯罪是一样的吗?
      玩忽职守罪职务犯罪是一样的吗?一、玩忽职守罪职务犯罪是一样的吗?并不一样,玩忽职守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玩忽职守罪是属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的,......

·告别人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
      告别人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强奸案件的证据应当有:1、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如在麻醉类强奸案......

·一、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确立的一项涉及为制、贩毒品犯罪提供帮助,......

·组织传销罪严重情节判多少年?
      传销是我们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通常影响是比较广泛的,而且在全国各地目前还存在很多传销的情况。刑法中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人数累计达到一百二十人......

·朋友因打架派出所拘留几天
      现今社会,人们难免在酒精的作用下或者利益争端的情况下冲动,动手打架。打架产生的后果根据打架的动机和人员的受伤程度来还有协商的结果来区分惩罚。......

·多少人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一、多少人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聚众斗殴的聚众一般是指不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一般不会构成聚众斗殴罪。(一)聚众斗殴罪是指......

·醉驾入刑 重在执行
      醉驾入刑重在执行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二、醉驾将以危......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
      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包括了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不过却没有一个罪名在这四个方面的内容都是完全一样的,否则的话也就不好区分不同的犯......

·毒品犯罪的主从犯如何认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那么,非法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