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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与雇主责任险的竞合可以双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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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与雇主责任险的竞合可以双赔吗?
  
  可以主张同时赔偿,因为雇主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对于雇主责任险一般是按损失补偿的原则来进行赔偿的,对于普通轻伤需要减去,若是伤残等就不需要减去。具体如下:
  
  如果只是医疗费用:所以得保险与交通事故赔偿费共同赔付,不超过花销的费用。
  
  如果存在伤残、烧伤、死亡:你可以得到重复赔偿,就不用减去交通事故赔偿费。
  
  损失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这个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确定的,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而只是轻伤的情况应当减去从其他保险公司、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的赔偿剩余的部分,因交通事故赔偿费一般是其他保险公司赔过的,发票都有红色印章标示所赔数据,所以会扣除已经获得的赔偿。
  
  雇主责任险一般都是赔偿医疗费用的,按照发票已经标注的,只能赔剩下的。
  
  二、雇主责任保险不负赔偿的有哪些?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可以赔付)
  
  (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
  
  (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十三)战争、恐怖活动、罢工、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等;
  
  (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 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综合上面所说的 ,交通事故发生了之后那么就需要由事故的主责任方进行赔偿,但如果受害者的单位购买有雇主责任保险的话,那么也是有权利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条件,而且也要确保主责任方不在自己,并且是属于上下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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