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3951899110 |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股东与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
一、股东与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
股东与公司不一定有劳动关系,股东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要分情况而定,具体分析情形如下:
1、股东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股东会、董事会聘任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此类人员,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公司的劳动管理制度由其主导制定,似乎不接受公司劳动管理,也不遵守公司劳动规则。实则不然,管理与被管理是组织分工的问题,此类人员同样受到公司管理制度的约束,受到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约束。此时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形成劳动关系。
2、股东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只是公司的普通层级的管理者,甚至只是普通工作人员。此类人员与其他普通劳动者在劳动法层面没有区别,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3、股东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为公司提供劳动,只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这种情形,我们认为此类股东与公司不形成劳动关系。
4、股东与公司存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格混同”情形,这时双方即便在形式上符合劳动有关系的特征,但股东与公司实质上已经混同为一人,股东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二、股东什么情形下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恶意逃避债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出资不足的补足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一人公司的债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你能让各股东获得的经济利益,公司在成立期间,股东可以在公司任职,此时股东的行为会受到《劳动法》等法律的限制,若股懂仅参与公司的分红,此时股东的行为就仅会被《公司法》等法律的约束。
·认定劳动关系的行为变量有哪些标准?
认定劳动关系的行为变量有哪些标准?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
·一、工伤十级私了5万行吗?
一、工伤十级私了5万行吗?工伤十级私了5万一般是不可行的,工伤十级的赔偿: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工伤津贴(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政府部门投资了大量的资金对防洪抗灾的水利工程加强建设,水利工程的大量兴建一方面减少了因洪灾带来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提高......
·工伤鉴定后,单位不认可怎么办?
工伤鉴定后,单位不认可怎么办?是不是工伤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也不是劳动者自己说了算,而是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如果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赔偿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
·法律规定的童工
法律规定的童工除国家规定的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允许招用的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外,下列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也不属于童工范畴:(1)参加......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效力认定是什么?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效力认定是什么1、该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了字即可认为是双方同意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虽然用词不规范,但在劳动仲......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修订了什么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修订了什么内容?建筑工程质量都应当达到一定质量标准,为了统一全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国家为此出台了相关的建筑工程......
·工程款清偿有几种方式?
工程款清偿有几种方式?一、工程款清偿有几种方式工程款清偿依据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不论如何约定,以承包人取得其应得工程款为结束。现金支付......
·工厂拖欠货款起诉需要什么资料
工厂拖欠货款起诉需要什么资料一、工厂拖欠货款起诉需要什么资料1、被告工厂的工商登记情况,证明其主体资格;你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你是单位的话......
·怎样才能认定员工加班
怎样才能认定员工加班1、加班是否为用人单位要求的劳动者如果有考勤卡,上面记录的时间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但这并不能成为劳动者加班的有效证据,要想......
·根据法律规定酒后受伤算不算工伤?
根据法律规定酒后受伤算不算工伤?一、根据法律规定酒后受伤算不算工伤?根据法律规定酒后受伤不算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的认定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