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夫妻离婚了能告重婚罪吗?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一、夫妻离婚了能告重婚罪吗?夫妻离婚了也是可以告重婚的,只要没过规定的追诉时效,即使已经离婚了也可以追诉。由于重婚罪属持续性犯罪,这就要求最晚必须在离婚后,5年之内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构成重婚罪,可以提出证据线索,向公安局、检察院、派出所等机关检举揭发。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二、重婚的认定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实婚姻挂上了钩。对于重婚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基于重婚的有关构成要件来进行认定,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对于重婚的人员是可以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夫妻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重婚行为的,是可以提出重婚的诉讼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抚养费要支付到什么时候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向子女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离婚后补偿如何能多些如果需要离婚财产能够多得一些
      离婚后补偿如何能多些如果需要离婚财产能够多得一些,那么对方除非是自愿,要么就是在婚姻中有着错误的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伤残赔偿金离婚时也要分割吗?
      伤残赔偿金离婚时也要分割吗伤残赔偿金是个人财产,离婚不会分割。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

·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
      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由于一些原因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起诉离婚的,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如双方是已经持有法律承认的结婚证的,起诉方......

·一、我国离婚纠纷是什么意思?
      一、我国离婚纠纷是什么意思?离婚纠纷指的是依照法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即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起诉对方重婚罪谁最合适进行办理一般都要犯重婚行为
      起诉对方重婚罪谁最合适进行办理一般都要犯重婚行为人的配偶或者受害人起诉。二、重婚包括哪些情形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一、离婚财产分割证明公章是必不可少的吗?
      一、离婚财产分割证明公章是必不可少的吗?不是,协义离婚,双方签名就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到民政盖章。如果双方想到民政拿离婚证,在离婚证上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终止的原因是什么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三: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离婚。三是宣告婚姻被撤销。其中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货物寄存协议应该怎么写 大家在生活当中都有可能会因为各种各
      货物寄存协议应该怎么写您在生活当中都有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将自己的私有物品委托给寄存公司暂时进行保管。到了约定的保管时间以后,肯定还......

·一、离婚后追讨抚养费有期限吗?
      一、离婚后追讨抚养费有期限吗?离婚后追讨抚养费如另一方已经明确表示将不支付抚养费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

·一、诉讼离婚财产收费包括哪些?
      一、诉讼离婚财产收费包括哪些?1、法院案件受理费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

·夫妻股权分割有什么原则
      若夫妻一方拥有某家公司的股权,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是可以主张进行分割的。不过此时,只能对属于共同股权的部分进行分割,同时也有一定的分割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