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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哪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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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哪些证件?
  
  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在这个信息时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越来越复杂;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每个人的思想都得到全面的开放,涉外婚姻越来越多,那么涉外公证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涉外婚姻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哪些证件?欢迎来到,本机构将会就此问题助您解惑。
  
  1、涉外婚姻婚前公证需要什么证件、手续?
  
  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结婚证原件。
  
  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中国登记结婚,通常外国公民需要提供以下证件:
  
  (1)、本人护照或身份国籍证明;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入境、居留证件;
  
  (3)、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
  
  (4)、如果离过婚的,还须持有有效离婚证书正本;
  
  (5)、丧偶的,还须持有死亡认证本。
  
  以上文件,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书(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以及配偶死亡证明等均需经过公证认证手续。
  
  2、什么是涉外婚姻公证?
  
  涉外婚姻公证,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
  
  另外,涉外婚姻的当事人经常会被告知同外国人结婚或者到外国结婚之前以及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公证,以证明其法律效力。
  
  此种涉外婚姻公证需要到当地涉外公证处办理。
  
  我国总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的是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不过为方便各地公民及时办理认证手续,外交部已经授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内蒙古、重庆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可以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对上述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文书使用国在当地设有领馆或其领馆领区包括该省、区、市,且领馆开展认证业务,则文书应先送该省、区、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而后送相关国家领馆办理认证。
  
  每一场因爱情结合在一起的婚姻都是值得祝福的,做好财产公证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基本利益。然而,相比普通的婚姻婚前财产公证,涉外婚姻需要的条件更为复杂,也就是说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也就是说涉及不动产的国内无法直接做公证。文章到此,不知各位对“涉外婚姻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哪些证件”是否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呢?有任何其他关于婚姻的法律问题,也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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