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并购贷款担保条件有哪些?申请并购贷款的条件又是怎样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并购贷款担保条件有哪些?申请并购贷款的条件又是怎样的? 什么是并购贷款?
  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申请并购贷款基本条件:
  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并购贷款与常规贷款有何区别?
  准入条件严格:对并购主体、借款人、并购交易均有要求;
  担保要求更高:如果是间接并购,一般要求将目标企业的股权及其全部资产抵(质)押给贷款银行,或者由并购方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调查要求更高:对并购交易各方均要调查,重点评估战略风险、法律和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我们在上文为您详细的介绍了并购贷款担保条件的知识,银监会根据不同并购项目投资回报期各不相同适当延长并购贷款期限由五年延长至七年,提高了并购贷款比例由百分之五十提高到了百分之六十并且适度调整了并购贷款担保的条件将担保条件放宽松,


·申请并购贷款的条件是什么,如何申请并购贷款
      申请并购贷款的条件是什么,如何申请并购贷款一、并购贷款的并购方需要符合的申请条件(一)并购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避......

·离婚债权债务范围是什么?
      离婚债权债务范围是什么?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配,有时候双方还存在对外债权债务。那么离婚债权债务范围是什么?哪些......

·转让债权的限制有哪些 债权转让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市场交易中,当债权人资金不是很充足时,为了达成新的交易,就可能会将自己的债权抵押、转让给对方。那在法律上,转让债权的限制有哪些呢?而除了限制......

·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 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一、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1、借贷双方对有......

·公司向公司股东贷款合法吗?
      公司向公司股东贷款合法吗?公司向股东借款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符合合法的借款程序。若不违背相关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得到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和同意,......

·有借款凭据可以怎么讨债
      有借款凭据可以怎么讨债一、有借款凭据可以怎么讨债1、和对方再签订一个还款协议。(1)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一味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可......

·借条要是存在瑕疵的话要怎么办
      借条要是存在瑕疵的话要怎么办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欠条、借款协议、收条等书证通常是当事人所能提供的唯一证据,对于上述书证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判......

·借条与收据区别是什么?
      借条与收据区别是什么?借条与收据区别在于产生原因,性质以及诉讼时效和证明力度。具体来说的话,前者产生的原因是借款存在,后者是因为借款已经归还,......

·没有欠条可以起诉欠款人吗
      没有欠条可以起诉欠款人吗欠条是自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证明欠款的证明,同时也是在处理相关诉讼时的重要的物证,但是有时候借条因为各重要原因遗失或......

·民间借贷中 出借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吗?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太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

·生了三胎上了户口还要罚款吗
      会。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虽说离婚了,但仍需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符合规定的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

·共同借款人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共同借款人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区别是什么一、共同借款人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区别是什么?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