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技巧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技巧是什么?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技巧有: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二、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依据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有关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认定,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判决处理的, 涉及到相关违法事实后果的认定上,还可以基于实际的双方离婚协商意见来进行办理,如果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的那么是可以认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
  
  
  


·起诉离婚需要多少钱 1、法院要收到少起诉离婚的费用?
      起诉离婚需要多少钱1、法院要收到少起诉离婚的费用?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

·父亲不抚养孩子犯法吗
      一,丈夫在婚姻中不抚养子女是否违法?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孩子。即使他们在婚内,丈夫不抚养孩子也是违法的。如果丈夫没有尽到自己的义......

·最新子女抚养费标准在离婚案件中
      最新子女抚养费标准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

·一、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分割法律是否支持?
      一、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分割法律是否支持?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分割法律一般情况下不会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

·继父母子女证明的方式
      继父母子女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有时候会涉及到财产继承的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如果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则可以等同于亲生关......

·家庭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样的
      家庭共同财产不能直接与夫妻共同财产划等号,虽然很多时候这二者的内容是一样的,但法律上并未将他们等同视之。实践中,不仅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认定......

·收集到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判为重婚罪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
      收集到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判为重婚罪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

·哺乳期离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内容
      离婚,是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而女性的哺乳期又是一个特殊的时期,那么,哺乳期离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哺乳期期间对女性有什么特殊的......

·离婚后对财产重新分配可以吗?
      离婚后对财产重新分配可以吗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如果一方有异议或反悔的话,仍然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婚姻法司......

·一、夫妻的婚前财产怎么分配?
      一、夫妻的婚前财产怎么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

·起诉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无论是哪种方式下的离婚,此时必然会涉及到程序问题。而相比之下,协议离婚的程序是要比起诉离婚程序简单一些的。但有时候也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才能离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