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双方当事人存在真实借款关系是写借条还是写欠条?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双方当事人存在真实借款关系是写借条还是写欠条?
  
  一、双方当事人存在真实借款关系是写借条还是写欠条?
  
  双方当事人存在真实借款关系是写借条,因为这可以说明对方借自己钱财,证明存在借款关系,借条和欠条之间还是存在区别的,具体如下所述,
  
  1、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关系不同:
  
  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则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暂借条实际上就是欠条,而欠条则是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2、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条一般是基于借款事实而产生;但是欠条则可能是多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后果:譬如买卖、服务等。
  
  3、区别的法律后果:
  
  (1)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举证责任不同: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鉴于,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因此,欠条、借条的写法应当注意。
  
  二、借条的内容包括有哪些?
  
  一张完整的欠条或借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此外,要注意的是: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5、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在当代的社会,虽然说大家都知道,如果对方借钱的话,那么需要留下一个凭证,这样之后对方不还钱还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但是并不了解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实际上借条是证明对方借钱最直接的一种法律凭证,而欠条所产生的原因很多样的,所以,证明借贷关系最好还是要写借条。
  
  


·未付款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有什么法律后果
      未付款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有什么法律后果一般来说,股东之间进行股权相互转让时,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受让人未按合同期限......

·商业银行个人存单质押合同借款范本怎么写
      商业银行个人存单质押合同借款范本怎么写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质押借款合同范本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商业银行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条和欠条的关联有哪些共同之处
      借条、欠条都是某种手续、凭证,都是证据,权利人都可以拿着欠条或者借条当作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借条、欠条的相同之处,但是我们不能把借条等同......

·财产侵权条款有哪一些?
      您都知道,如果故意损害他人的财产,对方是有权利申请财产的损害赔偿的,关于财产侵权条款有哪一些很多人有疑问,其实在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当中都有......

·挪用公款赌博的两宗罪怎么量刑
      在日常生活中,不得不说有些人的法律意识是相当薄弱的,对于我国的一些基本法规几乎于漠视的态度。比如说,我国法院近年来接到越来越多挪用公款赌博的......

·债务纠纷案件要提供哪些证据
      债务纠纷案件要提供哪些证据一、债务纠纷案件要提供哪些证据(一)原告(人)应提供包括: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

·怎样认定集资诈骗主借款合同无效?
      集资是国家或者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将风险转移的一种方式。通过集资,确实可以实现合作共赢,但是由于这涉及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我国......

·夫妻间共同债务的认定
      1、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关于是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有:夫妻一方......

·一、不继承遗产就不用继承债务吗?
      一、不继承遗产就不用继承债务吗?不继承遗产就不用继承债务,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的情形在近几年也很常见了,非法集资诈骗行为也不少见。但是法律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都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处罚和打击力......

·公司债券在哪里发行,有何要求?
      公司债券在哪里发行,有何要求?一、公司债券的发行地债券的发行人、债务人是“公司”,而不是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这里的公司不是一般的企业,是“......

·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吗
      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吗一、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吗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如果合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