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么规定的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么规定的
  
  一、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么规定的?
  
  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 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三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怎么写?
  
  1、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2、正文应当写明:
  
  (1)诉讼请求;
  
  (2)事实与理由;
  
  (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3、尾部应当写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4)具状时间。
  
  可见,我国法律制度中,对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规定了两个不同的量刑幅度,致一人死亡和致三人以上死亡的判刑标准肯定不一样。不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对量刑是有影响的。
  
  


·犯罪分子扒窃如何定罪?
      犯罪分子扒窃如何定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

·刑诉法司解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刑事诉讼法对于调整我们的日常生活行为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关于刑事诉讼法也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进行完善,因此家都想知道一下刑诉法......

·宣传传销活动罪有哪些惩罚
      宣传传销活动罪有哪些惩罚我国《刑罚》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

·未成年犯罪留案底吗?
      在我国的律法体系中,对于老弱病残会有所照顾,就以未成年人来说因其年龄的特殊性其所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会比成年人少些。虽然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者有所......

·实际中怎么认定非法经营罪
      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但很多人为了敛财,还是会非法经营,其实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那......

·拘役算刑事犯罪处罚吗?
      拘役算刑事犯罪处罚吗?拘役算刑事处罚,拘役是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在中国是主刑之一,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刑事发回重审的具体情形包括了什么
      一、刑事发回重审的具体情形包括了什么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

·诈骗罪浙江规定的量刑幅度
      自从最高法就常见的罪名量刑规则作出了修改之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紧接着也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了在本地区内适行的具体量刑幅度。就浙江......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互联网社会,我们在生活、工作以及娱乐中都会遇到填写个人信息的地方,尤其在网络中,一些非法分子就会利用买卖平台内部信息或者病毒等获得公民的个......

·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的区别有哪些
      关于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都是与贿赂行为相关的,在很多方面也存在了相似之处,因此不少人就以为介绍贿赂属于行贿罪当中的一种具体形式,其实并不是这样......

·新司法对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是怎样的
      一、新司法对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扒窃行为累计超过三次才构成盗窃罪吗?
      一、扒窃行为累计超过三次才构成盗窃罪吗?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