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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的范围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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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包括: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三)债权人会议费用;   
  (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债权人支付。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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